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贯彻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也是其中目的之一,二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并且积极采取措施实现打击与保护并重,确保现代刑事审判活动取向不动摇。

  第一,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理念,以理念指导审判实践。始终意识到既要能够坚决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又能体现现代审判气息,公正审判的理念,这样才能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对被告人非法涉诉,杜绝非法羁押,重视保护被告人以及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犯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完成刑事审判任务。

  第二,坚持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的方针。始终重点打击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绑架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强案件,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群体性质违法犯罪活动。截至10月底,我院共判决故意伤害14件,处罚18人,寻衅滋事26件,处罚47人,聚众斗殴5件,处罚15人,通过严惩上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分子,遏制此类刑事犯罪上升的势头,依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达到保护合法利益的目的。

  第三,司法部门互相衔接,发挥各部门合力。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有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积极地与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密切合作,通过举办座谈会、经验交流、业务学习、办案考察等方式,互相协助,互相配合,总结斗争经验,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积极探求审理案件方法,促使二者结合。自诉案件中,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使被害人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被告人以此减轻自己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通过调解,使双方的矛盾得到缓解,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公诉犯罪,罪犯能够用自己的行为补偿被害人损失,并能得到被害人宽恕,可以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酌定参考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促使刑事犯罪活动受到打击和受害人得到权益保护的二者结合。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正确认识并恰当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采取措施实现打击与保护并重,对于在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将会产生及其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