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人们对宠物的宠爱表现各异,据法新社报道,最新的潮流是宠物整形,文身、穿鼻环、抽脂、注射肉毒杆菌除皱等,可谓五花八门。有些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不是爱,而是虐待,而支持宠物整形的人士则认为,这是爱的表现。以除皱为例,沙皮狗、斗牛犬等面部皱纹太多,易引发皮肤病,除皱手术能帮助狗狗解决这一隐疾。那么整形对宠物而言究竟是爱的表现还是虐待呢?宠物有无相关的权利呢?人们究竟应如何对待宠物?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试着从法律层面加以探讨。

 

关键词:宠物;整形;权利;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宠物走进了很多人的生活,与人们的关系也很密切,宠物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乐趣。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虐待宠物的报道也时有出现。当前为宠物进行整形的现象是爱的表现还是对宠物的虐待?宠物享有权利吗?人们应如何更好地对待宠物呢?以下笔者试从宠物权利着手来分析这一现象并探讨如何更好地对待宠物。

 

一、宠物享有权利吗

 

在探讨宠物的权利之前首先要界定下宠物的范围,宠物属于动物中的一部分,宠物的种类繁多,狗、猫、马、猪、兔、鱼、貂、蛇等等,宠物相较于其他动物虽与人类关联较大,但是宠物也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且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般观念看来,宠物被视为人类的财物,是一种物,没有任何权利,所以对宠物进行各种对待包括整形自然也就是人们的权利了。

 

关于动物权利的研究西方相对较早,研究成果也比较全面成熟。早期把动物视为没有感觉能力的物,因而人类对动物没有任何道德义务;承认动物有感觉,但人类善待和爱护动物的目的是为了善待和爱护人,所以人类对动物负有间接的道德义务;再到因为动物可以感受痛苦,所以对其施以不必要的痛苦是错误的,人类对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最后,赋予动物“不被作为物来对待的基本权利”,才能真正地善待和爱护动物。

 

可以说,西方的这些逐步发展的学说为人们为什么要善待和爱护宠物提供了有力的解释和理论依据。

 

但是是否到此可以说,宠物就享有权利了呢?答案还没有那么容易做出。下面再来分析下动物权利论的学说。

 

著名的动物解放论者辛格认为,人之所以享有权利并不是因为“智力、道德能力、体能或类似的事实性的特质,而是因为人能感受痛苦,动物显然也具有这种“感受痛苦的能力”。在辛格看来,同人类一样能感知痛苦的动物,应当获得与人类一样的权利。汤姆·雷根在《为动物权利辩护》一书中写道,人之所以有权利并非出于人性、自我意识、语言、灵魂甚至上帝,而是因为人与动物之间存在某种“基本的相似性”,“是否意识到这个世界,意识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无论是涉及我们的身体,或者我们的自由,或者我们的生命本身……我们能感觉到这些。雷根用了“生命主体”一词,以表达这一基本共性,这意味着只要是“生命主体”,就应当享有权利。但从他的描述中可知,生命主体必须是有意识的生命体。

 

那么对于宠物的感受痛苦的能力及其强弱怎么来证明呢?对于一些人们所熟知的宠物,人们可以比较肯定地说它们有感知,但对那些我们知之甚少的宠物,我们还可以如此肯定地判断它们能感觉痛苦吗?目前科学尚不能准确验证“宠物”的感受能力,无法在所有宠物有感觉和无感觉之间找到一条清楚的边界。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感觉能力作为赋予权力的正当性是值得质疑的。

 

再者,权利与义务是法规范的重要构成部分,宠物权利的法律规定也必然要包含权利义务内容。权利有很多种类,哪些权利是宠物享有的?在法律层面,笼统地承认宠物享有权利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样的权利也必然落空。生命权、自由权是宠物权利论多为强调的权利内容,其中,生命权被视为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宠物享有生命权,法律上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以及其他享有权利的宠物都是义务人,由此,产生如下几个法律难题:第一,人杀死宠物如何处理,是否等同于犯下“杀人”的重罪?受到法律保护的生命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论是权利人甲还是权利人乙,不论是人还是宠物,他们的生命在法律上都是同等的,杀死了法律上的自然人被判重罪,而杀死了法律上的宠物权利人就只能罚款,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精神。第二,宠物伤人以及宠物之间的伤害如何处理?宠物权利论的道德学家认为,人类不过问狮子吃羚羊是否合法。但是,当宠物成为法律权利的主体,它就不再是一只自然的动物,而是法律上的主体,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宠物的杀戮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庭如何审判动物?不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目前的法律技术似乎很难解决上述问题。

 

因此,宠物本来就没有权利,它们是作为自然物种而存在的,行为活动受自然法则的调整。它们是非道德的存在,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它们既无法知道自己的遭遇是否“公平”,更无法为自己的利益“申诉”,因为不论“公平”也好,还是“申诉”也罢,都是人类社会文化与制度的创造物,并非自然之事,更非自然之物所能理解和掌握。宠物权利论并不是宠物对人的要求,而是人对人的要求,它仍然是以人类的主观标准和视角解决宠物的问题。

 

二、人们应如何对待宠物

 

既然分析了宠物没有权利,是否意味着对待宠物就可以为所欲为呢?随意对宠物进行整形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其实,宠物权利论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人们从道德与法律上都承认并保护宠物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于人的利益,从而为宠物争取更好的待遇。法律要实现这一目标,有比赋权更有效的选择。宠物权利归根结底是对人的要求,其权利的实现完全依赖人的行为,因此,课加人类义务是最为直接可行的办法。

 

动物福利法在西方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22年英国的《马丁法案》出台;20世纪中期,德国、荷兰、比利时、挪威、罗马尼亚、瑞士等国家就颁布了含有动物福利保护内容的法律。进入20世纪80年代,欧洲国家动物福利立法进入了专门化的快速发展时期。瑞典1988年公布实施《动物福利法》(2002年修订),丹麦1991年实施《动物福利法》,德国1993年实施《动物福利法》(1998年修订),英国2006年实施《动物福利法》。在亚洲,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日本等国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在20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

 

动物福利法是典型的义务论。从动物福利法的历史发展及规范内容的角度来看,动物福利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反残酷,二是动物福利。“反残酷”重点在于防范对动物的虐待、无端伤害、过度利用等主要施加于动物身体的伤害的人类过错行为。其立法基础是人道主义和道德自觉,产生于对残酷行为的厌弃和对动物的怜悯的心理。“动物福利”建立在兽医学、动物行为学以及动物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科学研究成果上,有着更高的行为标准,它关注动物的康乐状态,动物与环境的应对关系,保护动物表达天性的自由。相对于反残酷,动物福利要求人们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善待动物,提高动物的生存现状,而非简单的消极不作为。

 

可以说,对待与人们关系密切的宠物要适度,宠物虽然没有权利,但是人们有义务善待它们。对宠物整形而言,在满足自己的个人意愿时,更要考虑对宠物的保护,禁止对宠物的虐待和无端伤害。在涉及到宠物身体的整形项目时,除皱等伤害宠物身体的一些整形项目应当得到禁止,这种整形是对宠物的虐待,而不是人们所谓的“爱”。

 

三、小结

 

在我国饲养宠物的人们越来越多,涉及到宠物的服务业也在蓬勃发展。在国外流行的宠物整形热相信也会很快蔓延到我国。对宠物整形要保持理性,“得为宠物着想”,整形究竟是“爱”还是“虐待”需要人们“三思而后行”。

 

 

 

参考文献:

 

[1] 彼得·辛格《动物解放》,孟祥森、钱永祥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出版。

[2] 加里·L·弗兰西恩《动物权利导论——孩子与狗之间》,张守东、刘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3] 汤姆·睿根《打开牢笼:面对动物权利的挑战》,莽萍、马天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4] 向朝霞 、徐娟《成熟理论的自然诉求-关于动物权利的理论探讨》,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1月第1期。

[5] 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6] 汤姆·雷根、卡尔·科亨《动物权利论争》,杨通进、江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7] 刘宁《动物权利的法定化困境及其破解》,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月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