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始终把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来抓,积极采取四项措施推动和促进调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建院以来,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69件,调解结案328件,调解率70%,化解了大批群众矛盾纠纷,为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是构建调解网络。通过法官结对建立诉调对接网络,并公开结对法官联络方式,发放联系卡,定期对调解网络成员开展法律辅导,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利用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协助调解和委托协调工作。如我院执结的万某欠款纠纷案。被执行人万某,欠申请人张某1300余元,经法院多次调解仍不履行。执行法官及时与镇江新区姚桥镇调解网络负责人王忠联系,请其出面协助调解。后万某在执行法官和调解员王忠的耐心调解下,将应付款如数送至法院。

二是找准案件切入点。抓住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找准能感化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切入点和罢访息讼的落脚点,针对不同案情、不同当事人,灵活运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因案而调,因人而调。如村民诉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北角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被告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政策重大调整前将村民协土地转包给他人,政策调整后村民想收回耕地,于是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承办法官认真细致地研究了案情,找准了案件切入点和争议焦点,并从切入点入手,详细阐明相关法律和政策,并以公心、法理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三是把握换位思考。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一举一动相当敏感的情况,承办法官在调解中言行谨慎,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换位思考。把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位置,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双方的权责问题,做到一碗水端平;二是把握火候。调解中,把握恰当火候,力道小了,起不了作用,力道大了,可能会适得其反,既不能一味地说好话,也不能急于求成,强制调解。

四是发挥诉讼代理人作用。利用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其代理人意见的心理,法官与诉讼代理人沟通,通过其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法律解释工作,使当事接受应承担的责任,从而促使案件顺利解决。如我院审结的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起初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分歧大而使调解陷于僵局,承办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提出调解方案,先取得诉讼代理人的接受,再通过其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案件峰回路转而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