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近年来,洪泽法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吃透精神、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注重实效,着力做好基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从而初步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 

一、建立组织、健全机制。该院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并相应明确各主要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岗位目标,及时启动了该项工作。今年6月,该院又牵头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交警、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团体和部门综合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了诉调对接工作。自今年以来,该院各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逐步上升,现已居于全省先进行列。

二、发挥职能、加强衔接。实践中,切实履行审判职能,着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积极寻求审判工作与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有效调动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矛盾纠纷的协调解决,注重从机制上着眼,从衔接上着手,努力构建社会大调解机制。一是加强前沿阵地建设,及时处置各类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把审判工作的着力点首先指向农村,重点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有效发挥其地处农村腹地,与广大群众紧密联系,可以深入接触社情民意的特点,着力加强基层法庭工作和基层民调组织工作的对接。一方面,分清是非责任,在庭前、庭中、庭后及时抓住时机,钝化矛盾,适时调解,快速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努力提高诉讼效率,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另一方面,针对农村基层组织司法调解功能削弱的现状,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下,以镇调处中心为龙头,邀请政法、司法、综治、公安、民政、妇联、学校等单位加盟,成立民调组织。同时,指导他们搞好镇村互动,增强合力,扎实有效地开展调处工作。据统计,调解组织诉前调解纠纷1123件,有效地缓解了诉讼压力。 二是加强对各类社会资源的发掘利用,全方位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主动置身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调处工作,与民调组织形成互补。按照上级法院要求,认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原则上只要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尽量予以认定和支持;对于明显违法或强迫调解的,则依法纠正并予警示,向调解中心及民调人员发出司法建议,力争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在帮助基层单位建立组织的同时,还实施了调解指导员制度。在各镇及社区、大厂、大公司挑选一名素质较高的调解员为调解指导员。经常邀请辖区民调人员听取法律讲座,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培训调解员2次。结合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生动有效地进行法律知识辅导,悉心指导他们如何开展调解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力争做到定期活动、按时回访。利用交通便捷、地利人和的特殊优势,经常深入镇村组户、湖区滩头,主动指导民调人员调处纠纷,到群众中去,听群众的声音,看群众的疾苦,察民情、解民忧。在个别类型案件多发地带,如赡养纠纷、离婚诉讼等,有针对性地组织巡回法庭,深入到村组社区,就地开庭,公开审理,广泛邀请群众进行旁听,大力宣传法律,普及法律常识,让群众切身感受法制的威严和崇高。在日常审理案件中,经常聘请司法联络员、审判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处理,听取他们的意见;经常性地进行个别交流,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我们还邀请与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组织和个人,特别是一些在当地很有影响力的调解员,利用他们的亲和力和影响力,帮助协调诉讼案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解决一些当事人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巧妙解开特殊当事人心中的“死结”,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有效地促进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在非诉纠纷调处时,能够通过座谈、走访,指导民调组织集中处理一些典型的人和事,达科教育大多数的目的,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针对时有抬头的群体性上访,努力开展正面引导,经常性进行相关法制宣传,加强群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消除少数人的对立情绪,真情架起群众与政府之间的“连心桥”,为减少群众上访作出积极有益的探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通过开好一庭、调解一案、教育一片,力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三是立足创新、大胆实践,全力做好与交巡警工作的司法衔接。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增长较快,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该院于去年3月专门成立了交通巡回法庭,在县交警大队设有专门的办公室,并聘请了1名人民陪审员常年驻庭。法庭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260件,结案234件,结案率90%,其中调解161件,撤诉3件,调解撤诉率70%以上,2007年以来调解率达78%以上,调解标的到位率90%以上。工作中支持做到:1、审理快速高效,把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与维护社会稳定、与建设新农村有机结合起来,该类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 15天;2、注重化解矛盾,支持交警工作。特别注意处理好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切实化解矛盾,有效地减少了交警部门的工作压力。特别重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工作,所结案件调解率近60%,并且绝大多数案件履行完毕。3、注重弱势保护,维护群众利益。注重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在适用法律、采用措施等向受害者倾斜,特别是对保险合同的认定及《保险法》的理解应用,能够大胆探索,勇于尝试。4、加强协调沟通,提高办案效率。通过沟通,车管部门和交巡警大队尽可能为我们提供了清楚、完备的证据材料,切实提高证据的采信力;在车辆登记、验审时,对车辆的投保信息一并采集,便于理赔和法院判决,确保受害者权益的实现;加强对交警调解交通事故案件的委托工作,对交警受委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及时付清的,发放调解书予以确认。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共委托交警及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案件80件,调解成功34件,成功率43%

三、依法保障,加强协调。十分注重与工会组织、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交流沟通,依法保障工人利益、扎实维护职工权利,规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取得了良好的互动效应。近年来,该院审理涉及工人工资、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土地承包合同等案件时,都能够主动与工会组织、农工部等取得联系,邀请他们参加协调,努力保护职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在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土地法律法规时,都能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重大疑难案件,能够邀请他们参加旁听,一起对案件解难析疑,最大限度地从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努力保护职工、农民的积极性。该院还聘请工会组织的同志为人民陪审员,经常性直接参与庭审活动,提高他们为职工维权的法制水平和能力。此外,凡是由工会组织、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移交或关注的案件,该院都能够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并将审理结果书面函告。对涉及有关单位职工的婚姻家庭、劳动合同等案件也委托单位的工会组织进行调解,会同他们一起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利用工会组织在职工中的影响力和亲和力,迅速解决纷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