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因此,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并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一、强化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现代法治社会,需要剔除的是臣民观念和权力崇拜,树立公民观念,建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使法律给人们带来实惠。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审判活动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要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等原则和要求贯彻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2、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保障社会和谐。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人民法院每天都面临着大量的民商事纠纷,这些纠纷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法官,要提高调解疏导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司法协调尤其是处理和防范涉诉上访的能力,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诉上访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坚持做到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这既是对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3、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保障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也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还是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很好地提高学习与适用法律的能力,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每一份判决都要认真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努力追求圆满的执法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加强素质建设,切实提高法官的综合能力。千秋功业,以人为本。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这是人民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前提。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审判工作中无法做到公正高效,人们之间的各种纠纷和矛盾就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这必然会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当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重点抓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要狠抓学习。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干警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司法考试,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建设学习型法院。二是要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法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要深入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让宋鱼水同志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工作追求,成为广大法官的参照系,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三是要继续加大廉政建设的力度。逐步形成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在内的廉政制度体系,不断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当前应着力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要强化司法权威,为人民法院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是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的审判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人民法院建设,就是加强政权建设,树立司法权威就是树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威。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以及对各类诉讼案件的终局裁决权,并有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障。应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是有权威的。但是,从现实情况看,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时受到非法干扰,司法权威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树立,社会上还存在着对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置之不理的观念。人民法院要发挥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作用,首先需要党委、政府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利用职权阻碍和干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要树立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司法监督的现代行政理念,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争议的行政行为,要自觉接受司法审查和监督。各级政府部门要增强诉讼平等意识,对公民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要积极应诉,在法庭上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讲清道理,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要主动纠正,对生效的行政裁判要全面执行,以良好的信用取信于民。同时,要确保法院裁判的终局性,不能随意指令法院改变裁判的结果。因为只有终局性的结论,才具有权威,才能使定、止。有一个例子是大家熟知的,美国的小布什和戈尔因总统选举的选票统计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判决前吵嚷不止,但一经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终审裁决,争吵戛然而止,双方握手言和,一场巨大的政治风暴即刻平息。当然这种终审裁决体现的公正也许是相对的,实际上公正也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但必须遵从。这样做,也许会牺牲某一些较小的利益,但能以此赢得整个法律秩序的稳定。我们绝不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但这种运用司法权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和谐的观念是值得借鉴的。这种观念至少告诉人们:解决社会纠纷必须设立一个最后的、最高的终局性权力,生效的裁判必须得到执行,否则一个社会就会失去秩序、失去理性,人民的整体利益就得不到维护。

另一方面要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树立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能否坚决执行,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标志,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就目前情况而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并不乐观,有大量裁判文书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无法执行。可以说,执行难已成为全社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人民法院丧失了公信力,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乃至党委和政府产生不满和怨言,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使和谐社会建设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人民法院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作用,就必须首先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全社会形成诚实有信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