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庭审结束时“休庭”与“闭庭”的运用
作者:叶德钧 发布时间:2007-10-29 浏览次数:2246
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法律对其过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及顺序,却没有具体规范法官以何种方式结束庭审,于是在庭审结束时,出现了混淆使用“休庭”与“闭庭”的现象。
通过对有关法律规范的分析,笔者认为,“休庭”与“闭庭”在使用时是有区别的。“休庭”的适用具有法定性,只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才能使用;而“闭庭”是每次庭审的必经步骤,庭审结束时,无论案件是否当庭审结,都应当宣布“闭庭”。
“休庭”,是临时中断庭审的措施,待引发休庭的事项结束之后,法庭应当宣布“继续”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7条、第41条、第42条提到:“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休庭后进行”,“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休庭结束后应当“继续”开庭,即休庭可适用于法庭另行组织调解或评议案件的时机。在实践中“休庭”还引申用于庭审时间过长需要中场休息的时候。
“闭庭”,是法官进行庭审的最后一项庭审议程,是必经阶段。《规定》对其内容做了规范,包括:审判长宣布闭庭;书记员宣布合议庭人员退庭;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庭。当庭审结的案件应当宣布“闭庭”,这点毫无争议,但实际上,开庭结束时,案件未必都能审结,有的案件可能决定延期开庭,有的可能宣布定期宣判,此时在决定宣布“休庭”还是“闭庭”的问题上就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宣布“闭庭”意味着案件审判程序结束,因此,当庭没有审结的案件,只能“休庭”而不能“闭庭”;而笔者认为,不论案件处于何种状态,既然庭审结束,法庭就应当宣布“闭庭”,让审判人员及当事人核对笔录后退庭,宣布“闭庭”只是一次庭审结束而不一定是审判程序结束,如有必要,法庭可以组织当事人“再次”开庭。庭审结束时,法庭决定延期开庭的,《规定》第41条、第42条中提到:合议庭在休庭评议时认为案件要延期审理的,“由审判长在继续开庭时宣布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后,并没有规范此时可以再适用“休庭”,因此案件应进入“闭庭”阶段,结束此次庭审,当事人核对笔录后退庭,等待法庭组织再次开庭。庭审结束时,宣布定期宣判的,《规定》第44条、第45条中提到,法庭宣判案件有两种方式:一是当庭宣判,二是另定日期宣判,因此,无论法庭选择了哪种宣判方式,都代表庭审宣判阶段的结束,按照庭审进程,应实施其后闭庭阶段的内容,宣布“闭庭”,让当事人核对笔录后退庭,回去等待宣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