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解决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南通市崇川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崇川法院关于调查令的实施规则》,在实施调查令的过程中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调查令的适用条件。只有在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需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由律师代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凡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原因不能公开,或不宜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凭调查令调取的证据,以及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一律不予签发调查令。且被调查的对象一般限于单位,如确有必要向个人调查的,调查人在提供证人证言的同时,必须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二是明确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令的,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调查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调查对象的概括、申请事由、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及其待证事实。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受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请庭长签发调查令;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签发调查令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是明确调查令的使用期限。调查令的有效期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持令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及时将调查令和调取的证据一并提交法院。持令人不能取得所需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前将调查令交回法院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