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坚持“四心”调解法成效明显
作者: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7-10-24 浏览次数:868
本网淮安讯:今年以来,淮阴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坚持细心、诚心、恒心、耐心 “四心”调解法,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10月份,该院所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率高达47.3%,当事人的满意率也有了大幅度提高,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是细心调解法。该院对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从立案时就认真进行审查,认真梳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承办法官更是抓案情、抓当事人的心理,从多个角度剖析双方的矛盾症结。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对待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用细心的工作态度对待当事人,将细心体现在诉讼的全过程。
二是诚心调解法。该院的民商事法官在调解案件时,注重诚心,始终突出一个“诚”字,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说,找到矛盾的焦点,将当事人的顾虑和心中的不平找出来,诚心诚意的帮助当事人化解心结,解决问题。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女方极力要求离婚,被告男方极想挽救婚姻,主审法官了解了案情后,认为双方存在感情基础,问题在于被告有嗜赌的恶习,于是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二人被法官的诚心所打动,双方重归于好,后夫妻俩送来一面锦旗给法官深表谢意。
三是恒心调解法。该院的民商事法官接手案件后,首先就从内心确立“以我为中心,以事实为调解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调解为结案的最终目的”的原则,持之以恒,不懈努力,并采取有的放矢的调解策略,通过庭前、庭中、庭后的调解三步骤着力化解当事人的心结,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四是耐心调解法。实践证明,一调就成的案件是极少的,绝大多数案件都要在几个不同阶段、经过几轮调解才能使原被告达成协议,有时甚至出现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只是因为原、被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理人等的一、二句话不投机或者是诉讼费承担等细节而导致双方当事人坚持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致使调解无法进行。因此,该院的民商事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坚持耐心调解的方法,保持足够的信心,用坚持不懈的精神实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