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三调”促进案结事了
作者:单文祥 发布时间:2007-10-23 浏览次数:849
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注重调解工作,坚持诉前调、庭前调、庭后调,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矛盾纠纷处理全过程,今年1?9月份,案件调解率达到70.78%,居全市法院前列,向上级法院保持零投诉。
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的案件主要有:立案前当事人举证困难的,进入诉讼程序后矛盾可能激化、审理周期特别长的,判决后以及进入执行程序也不能做到案结事了的。对案情简单的案件,且双方当事人能够尽快到庭的,由立案法官直接调解。对其他解决起来较为复杂的案件,分案到“诉调对接”办公室进行处理。“诉调对接”办公室处理又分为两种:一是法官直接调解;二是以全县各乡镇大调解中心和法院聘请的51名特邀调解员为平台和依托,实行委托调解,充分发挥社会调解资源优势。
庭前调解。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以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在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果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等调解新机制。
庭后调解。对庭前和当庭调解当事人意向差距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在休庭后定期宣判送达前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因为在庭审前及庭审开始时,案件事实尚不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还不明确,当事人有疑虑,有时达不成调解协议。在庭审中,当事人进行举证、辨论,对抗性较强,也难以达成调解协议。而在庭审结束时,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当事人就会权衡利弊,选择于己有利的处理方法和结果。这时抓住有利时机,再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