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坚持民事案件“五调解”构建和谐保稳定
作者:陈广春 发布时间:2007-10-22 浏览次数:808
本网盐城讯:今年以来,滨海法院十分注重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保稳定的重要举措,始终坚持“五调解”,收到明显成效。1?9月份民事案件调撤率为71.52%,列全市法院前列,来信来访量仅占去年的21.3%。
一是立案前调解。该院成立了诉前调解服务中心,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先行了解有关诉求,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标的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用电话、信息等简便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庭,由法院组织热衷于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有丰富调解经验的离退休老法官、司法老干部、工会老同志等进行诉前调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葫芽状态。
二是庭审前调解。根据案情可以在答辩期间,采用电话、信息、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形式,促使调解方式多元化。除由承办法官调解外,采用合议庭集中调解,庭长参与调解,分管院长出面协调等手段进行调解。
三是诉讼中调解。在庭审期间,由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根据案情查明的事实适时组织调解,把调解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全过程,既可以节约时间,使当事人减少诉讼成本,又可以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果。
四是判决后调解。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仍进行一次判后答疑,耐心释法,使当事人知道败诉的道理,促使当事人转变原来的想法和观点,再进行调解。真正做到胜败皆服,赢得当事人对法律的尊重和法官的理解和信任。
五是执行时调解。在执行中执行法官不能放弃调解,根据执行标的、对象,通过乡、村调解组织、亲朋好友等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维护一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