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沛县司法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诉调对接”工作意见
作者:王帅 发布时间:2007-10-19 浏览次数:654
本网徐州讯:为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沛县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沛县人民法院、沛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沛县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实施“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共分为总则、诉前对接、诉中对接、诉后对接四个方面,对规范和促进“诉调对接”工作开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一是明确“诉调对接”工作原则、程序和受案范围。《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从转变诉调对接理念、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扩展诉调对接平台、激发诉调对接活力方面入手,将诉讼调解融入到社会大调解格局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调判结合、案件事了。《意见》明确规定可以适用“诉调对接”的案件主要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对实施“诉调对接”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二是建立诉前调解机制。《意见》规定在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探索人民调解前置制度,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婚姻案件、邻里纠纷、小额纠纷、小额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自诉等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同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于农业承包、相邻关系以及矛盾易激化的婚姻家庭等案件,在立案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纠纷发生地,邀请村委会、居委会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庭前调解。
三是明确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下达成协议的效力问题。《意见》规定,对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制作调结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遵循“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则,从而实现人民调解协议和法庭调解在法律效力上的对接。
四是推进诉后对接工作。推行诉后回访,对一些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建立承办人回访制度,规定承办法官在判决之后要经常与当事人所在地的有关组织联系,继续对当事人保持关注,不能对案件一判了之,力争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