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曹某在服刑期间不守法改造,因小事对狱友大打出手,致人受伤。近日,铜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曹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44被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服刑期内,又于当月246时许在铜山县看守所14号监室内与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整理内务发生纠纷,用手将李某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左耳鼓膜穿孔,为轻伤。后被告人曹奎支付给被害人李某医药费、营养费计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奎在服刑期间不守法改造,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