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监守自盗的贪污罪与盗窃罪有时容易混淆,笔者通过比较两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两者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主要构成要件:其一,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二,作为贪污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从事的公务活动往往包含主管或者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等内容。其三,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四,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所谓“监守自盗”,是指合法持有公私财物的人,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用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守自盗应定贪污罪。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主要构成要件是:(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3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两类犯罪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监守自盗的贪污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侵害的客体不同。监守自盗的贪污罪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可见盗窃罪的客体比监守自盗的贪污罪客体广的多;3客观方面不同。监守自盗的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利用本人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盗窃罪的实施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