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人民法院采用听证会的形式,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异议人(或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是否成立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的活动。

一、执行听证的意义

1、增强执行活动的透明度。通过执行听证,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案件能否执行、怎样执行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主张,这样既可以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而且可以使执行工作获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减少无理上访。而且,可以将法院的执行工作置于双方当事人监督之下,使他们了解执行的全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要求。

2、提高执行效率。执行听证制度的引入,能够充分调动执行参与人的积极性,让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证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同时让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充分阐述抗辩理由,积极申报财产。通过举证、质证、认证,准确确认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能较快地执行案件。

3、强化执行人员的责任心。执行听证前要求执行法官认真阅看裁判文书和审判卷宗,了解执行内容,既增强了执行法官的责任心,同时听证还将执行工作置于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因此,执行法官必须时刻注重自己的言行,从而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树立法官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

4、有利于了解案情。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听证,直接听取各方面当事人的陈述和抗辩,对案情和有关证据都有直接的了解,合议时做到围绕焦点,有的放矢,各抒己见,掌握真实情况,有效地提高合议效率,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5、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由于申请执行人的风险意识不强或举证不能、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案件不能及时执行,致使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产生误会或误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加。要解决这些矛盾,通过执行听证,各方面当事人都有充分的说话机会,有理当面讲明白,证据当面举清楚,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也公之于众,可以使误会和误解得到及时澄清,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性看法,矛盾自然也会随之而解。

6、有利于执行人员廉洁办案。以往执行权过于集中,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乏必要的公开程序,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些执行法官把握不住,很容

易造成执行天平的倾斜。通过执行听证可避免暗箱操作,赌住个别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漏洞,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不信任感,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度。

二、执行听证适用的情形

1、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一般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仅进行表面审查和判断,当发现动产、不动产或有登记的有价证券及可供执行的无形财产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法院即可采取执行措施,这样难免案外人会产生异议。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案外人正当权益及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如果仅凭书面材料,而不通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就断然决定异议是否成立,往往很难让当事人(或案外人)接受。通过听证,让利害关系人当庭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认证,阐明自己对异议的观点,然后由合议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执行异议做出理性的判断,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或变更,实质上是对判决书中既判主体的变更,相对来说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有些被执行人甚至采取改制、更名、合并、分立、抽逃资金等方式来规避法院的执行,这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困难。因此,对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变更,不仅法院在执行听证中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而且

通过当事人的当庭举证、质证,靠充分的证据来确定适格的被执行人主体,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公正执法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机统一。

3、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由于参与分配的案件,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有必要对这类案件进行听证。在分配前,需要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执行听证以确定其他债权人是否已取得执行依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在参与分配方案初次制定后,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召开参与分配债权人参加的债权人会议予以确定。多个申请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到对财产进行分配的问题,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所以怎样分配财产很容易产生分歧。实行执行听证,让当事人有理说在庭上,通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确定合理的执行方案,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体闹事,平稳的执行案件,确保社会稳定。

4、依职权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案件。是指经过法院在执行阶段的调查取证,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案外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具备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但是申请执行人又不愿将案件暂缓执行或终结执行。为防止中止、终结执行使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产生误解或对执行法官纠缠不休,通过开庭公开举证、听证、质证的形式,经合议庭评议后而依法中止、终结执行,效果会更好一些。

5、当事人对立情绪大,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大,如人身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人员稍有不慎,往往就会更加激化矛盾,甚至会引发恶性事件发生。通过执行听证,让当事人当庭谈出自己的看法,说出自己的理由,举出自己的证据,通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然后确定采取的措施,不仅有利于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而且也有利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于那些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尤其是对那些受各种因素干扰的案件,通过听证,将法院的执行工作置于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下,不仅可以排除一定的干扰,而且还能够起到执行一案,教育、震撼一片的作用。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其他情形。如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其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也可以对债权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等。执行法院为了查明被执行人的异议是否成立,可召集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等到庭,进行听证。总之,哪些案件需要实行公开听证,要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处理。要求在做出执行行为之前,让双方当事人都有说话、说理的平台,这样才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三、执行听证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听证决定(或听证通知)书中告知听证当事人以下几项内容:(1)听证的事实和理由;(2)听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需准备能证实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在听证时提供或出示;(4)主持执行听证的执行人员名单;(5)执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2、听证程序具有准司法性,听证会与司法审判有一定的共同点。从司法审判的实质看,审判也是一种“听证”,但听证会不是司法审判,它具有准司法性。司法审判必须在庄严的审判法庭进行,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而听证会的程序弹性较大,场所也不必固定,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的主要任务是调节与控制。正因为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才为执行案件设置听证程序提供了可能,才使听证会易于操作。

3、执行听证不仅有法律依据,更是执行程序自身的客观要求。听证会结束之前,听证主持人可以进行总结,但不须作结论。因为听证会结束后,对重大疑难案件需提交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只有经过讨论后作出的决定,才是案件的最终结论。听证程序应当简便易行,听证会的步骤只是一般程序,不是固定程序。执行听证人员在保障各方权利的情况下,也可以省略一些步骤,使听证简便易于操作。执行听证程序应当防止审判化,首先由于执行案件的特殊性,执行案件执行的是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听证,易使被执行人对已生效的判决产生抵触情绪,也不利于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

4、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或者不适合公开开庭的案件外,只要通过法定程序立案执行的案件,都可以公开开庭听证执行。它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同时又对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做出了科学的界定。听证的目的就是要弄清事实、查明真相,便于获得执行当事人的认同,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