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些受伤职工及其家庭来说,工伤赔(补)偿款是“救命钱”。但不少用人单位故意延期支付,职工从受了工伤到最终获赔,依法经历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民事诉讼等一系列程序,往往耗时23年。为了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苏州中院在全省首创了工伤类行政纠纷联动化解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一揽子解决工伤纠纷,让工伤职工尽早获得“救命钱”。

 

企业不付工伤款,只是为了拖时间

 

杨某是一家资源利用开发公司的职工。20109月,杨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死亡,肇事的三轮机动车逃逸,至今未被抓获。

 

死者杨某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下有2个不足10岁的女儿,妻子没有任何工作。车祸发生后,家中陷入了困境。车祸1个月后,死者杨某的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个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杨某与资源利用开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个月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去年2月,法院判决公司与杨某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中撤回上诉。

 

去年5月,杨某的近亲属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定杨某为工伤。但公司不依不饶,今年510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官发现,该公司是认可杨某工伤的,对最终赔偿也没有异议,只是想通过诉讼拖延支付工伤款的时间。公司有关人员说:“法律规定了我们的诉讼权利,我们为什么不行使呢?又何必急吼吼把钱送出去?”

 

鉴于这笔工伤补偿款对杨某的家庭是“救命钱”,苏州中院行政庭法官与社保部门负责人一起到该公司“上门协调”。最终,该公司放弃了诉讼,在一周内支付了40万元的工伤补偿。

 

工伤案趋增,“救命钱”难拿到手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凭借法定程序拖延支付工伤款的案例比比皆是。苏州中院行政一庭副庭长潘亮向记者介绍,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全市工伤认定数不断增长。2011年苏州市(不含园区)共收到工伤认定申请30590起,受理工伤申请30535起,不予受理55起,其中认定工伤30401起,占江苏省工伤认定总数的近三分之一。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工伤类行政纠纷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上半年工伤类行政案件占比72.8%

 

工伤类行政纠纷是涉民生类纠纷,工伤赔(补)偿款对一些受伤职工及其家庭而言是“救命钱”,是他们赖以生活的来源。然而,一起普通的工伤类纠纷,救济程序繁琐,耗时长,职工从受到工伤到最终获得赔偿,一般要经历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民事诉讼等一系列程序,如果走遍所有程序,耗时至少两到三年;很多用人单位利用程序规定,故意拖延工伤补偿款的支付时间,这样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法定程序的严肃性与现实问题的紧迫性,成为摆在法院面前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潘亮说:“法官看着不少工伤职工饱受困苦,一次又一次被法定程序所限制,难以及时拿到属于他们的‘救命钱’,也很无奈。”

 

苏州中院保障民生,在全省首创联动机制

 

如何调动相关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化解工伤类行政纠纷?苏州法院积极探索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

 

今年上半年起,苏州中院行政一庭联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对昆山、太仓等地工伤类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为了把调研成果尽快转化为老百姓能享有的民生保障机制,苏州中院召集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建立工伤行政纠纷联动化解机制。经过多次研讨会,4家单位对工伤行政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了共识,并联合下发专门文件,在全省首创工伤类行政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这一工伤类行政纠纷联动化解机制的主要思路是,在工伤认定阶段就及时化解该类纠纷,依法及时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止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缩短当事人的救济周期,减少讼累。具体措施为:通过工伤预防预警、劳动监察执法、信息沟通交流、联动调解、调解协议的执行力等5方面工作,促进工伤类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该机制明确,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当事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机制出台后,已解决几百起工伤类纠纷。对此,潘亮欣慰地说:“法院和行政机关协调工作,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保证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补偿,一揽子解决了工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