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多为三层以下的房屋,法律及行政法规对农村建房的包工头并没有资质要求和限制,因此农村建房一般有农户直接与包工头商谈,也不签订书面的协议,政府往往对他们也不进行干预或监管。笔者从审理农村建房过程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现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赔偿主体不易确定,受害人难以索赔。因农户与包工头不签订书面建房协议,他们往往关心的是建房价款,而对用什么人,安全建房方面等涉及较少,一旦建房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农户与包工头常常相互推诿,农户认为房屋是交由包工头施工,其他不管,对于损害赔偿不承担责任。而包工头却把责任推卸到农户身上,认为所聘用的人员,是由其介绍,并经农户同意的,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相互推诿,导致赔偿主体不易确定,受害人难以索赔。

 

2、事故发生后责任难以查明。因包工头及聘用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甚至对一些建筑常识也了解甚少,在施工过程中,野蛮施工,不安操作规程施工的现象常有发生,事故发生以后,包工头与聘用人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如发生死亡事故,作证的人员往往都是受聘人员,这些受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工作等都依附于包工头,所作出的证人证言往往偏袒于包工头一方。因证人与包工头有利害关系,导致事故发生后责任难以查明。

 

3、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到位。包工头承包的大部分都是农村建房,除去聘用人员的报酬以外,包工头所剩并不多,一旦发生事故,包工头将面临着巨大的赔偿,特别是遇到死亡事故,包工头有可能要倾家荡产,因此,法院判决生效后包工头往往是转移财产,“死猪不怕开水烫”。

 

因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虽然不多,但赔偿数额往往较大,处理不当或者不能执行兑现,往往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导致上访,缠访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政府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农村建房的监管: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如村建办应当督促农户及包工头签订书面建房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建立保证金制度,由包工头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防止事故发生以后包工头无力赔偿时,在保证金中优先支付;三是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房安全教育,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农村安全建房的知识,也可以通过标语等形式宣传农村安全建房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