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司法“人性化”
作者:成效东 发布时间:2007-09-29 浏览次数:1601
近几年来,一些报刊对司法“人性化”的消息作了报道。诸如:人性化死刑车亮相重庆,死刑执行过程中可播放音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不在过生日那天开庭审判等等。
诚然,司法的确应当“人性化”,而且刑事司法的“人性化”是一个文明国家的尺度之一,它真正体现一个国家和一种文化对个人的尊重。司法“人性化”究竟是什么,难道执行死刑过程中播放音乐,在被告人生日那天不开庭就是司法“人生化”了吗?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众所周知,司法最终极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正,人性化的司法实践本来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司法维护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的公平和秩序,同时惩戒这种公平和秩序的破坏者。正因为如此,司法程序需要效率,效率关系到社会公正与秩序被恢复的时间成本。但如果连犯罪嫌疑人过生日都要回避掉,那需要回避的日期岂不是太多?生日毕竟只是一个人私人的节日,以此类推,所有亲情浓郁的传统节日都要回避掉才对,像母亲节(不能对无辜的长辈进行情感伤害)、中秋节(不能让全家受情感连累)等等。
笔者以为,司法部门的“人性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意识的树立。从现代司法文化的理念出发,如果我们的司法部门都能树立服务的意识,那么人性化的服务就是一种很自然的事情,无需去刻意地强调和追求;二是观念上的转变。在我们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观念上的误区,只有那些固有的,不正确的观念发生了转变,人性化才是一种真正的东西。司法的人性化不是别的,应当是在司法的过程中,当受到指控的公民作为一个具有人格尊严,能以自己的言行影响有关自身的决定,并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现任的个体予以对待。在让个人承担义务和道德责任时,也仍应保持对其作为主体地位的尊重。真正人性化的司法应使司法程序凝聚上述这样一种“人道”观念。“人性化”当然需要一定的形式来表现,但这种表现形式应当严谨、贴切,符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初衷,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不应当别出心裁,更不应为了赶时髦,一味作秀,以防导致司法机关在司法“人性化”问题上走向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