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近日,我院出台了《关于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共分为五大项20条,其中明确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范围,规范和细化了立案、审理、执行和信访阶段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工作。

一、群体性纠纷案件的范围:群体性纠纷案件通常是由于某一事实或行为牵涉众多主体的权益而引发诉讼,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案多当事人,多位当事人作为一个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一事(或行为)多案,某一事实或行为引发多位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的示范性诉讼;案件间接涉及某一群体的利益,可能引起该群体的不稳定。

二、立案阶段的主要工作: 立案人员对群体性诉讼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的示范性诉讼,应当认真地做好接待、诉讼释明和指导、立案审查、送达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庭长反馈;群体性纠纷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市法院立案庭。同时报送区政法委、信访局、所在地派出所,便于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报告还须送至法警大队,向全体法警传达,以便法警大队了解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此外,立案庭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审判庭,以便审判庭做好审理准备。

三、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审判庭庭长应当将群体性纠纷案件纳入庭长督办范围,全程指导并监督案件承办人做好审理工作。分管院长应当适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要做好庭审准备、旁听组织工作,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前通知法警队安排法警值庭,维护庭审秩序;始终把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的首选方法。并积极邀请基层组织参与调解,通过当事人单位、社区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或有关行业协会等参与,强化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案件处理意见应当及时报分管院长。必要情况下,应当向上级法院汇报,就裁判方法进行沟通。同时要注意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如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的,要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必要情况下,庭长和分管院长要参与答疑工作,亲自接待,帮助协调;审判庭应当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将审理结果通过信息形式向上级法院和党委等汇报。

四、执行阶段的主要工作:群体性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局长应当将案件纳入督办范围进行全程督办和指导;执行承办人应当认真查看审判卷宗,向原审判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制订执行预案,报局长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做好执行信息公开工作,特别对作为群体一方的当事人,要及时公开、反馈执行工作信息。

五、信访阶段的主要工作: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来访的,接待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未能当场说服息访的,应当及时报告审监庭(监察室)及其分管院领导。审监庭(监察室)应当指派人员跟踪该信访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信访的,纳入院长督办范围。相关部门要根据院长批示,做好息诉稳控工作;通过信访复查发现原案处理存在错误的,在报经院长研究后,指导当事人走申诉复查或申请再审途径,或依职权提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