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成功调处一起群体性涉港航空客运案件
作者:冯代群 王显波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次数:387
近日,睢宁法院民二庭在上级法院的全程关注指导及院领导的支持下,通过积极协调成功调处了一起因航班延误引发的群体性涉港航空客运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此类案件的审理在睢宁法院当属首次,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审理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第一、本案涉及的人员来自全国各地,分布较为广泛。十八名原告中除有两名香港同胞外,其他原告分别来自于湖北、广东、辽宁、海南、江苏、山东、重庆、湖南、福建等9个省市,其中还有两名原告属于少数民族(蒙古族、侗族)。第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的赔偿标准缺乏明确规定,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目前我国航空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4年6月份民航总局出台的《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航协不久前下发试行的《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但在涉及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上均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本案原告中的两名香港同胞一直以自己是香港人为由要求法院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按机票价值全额对其进行赔偿。第三、相关的网络、媒体的参与使案件影响扩大化。当次航班
考虑到本案的涉及面较广和处理失当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尽可能达到理想的司法和社会效果,睢宁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极为审慎,一方面是积极向上级法院请求指导,另一方面是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但由于原告的人数较多,分布较散,加之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亦均在外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调解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当事人带来诉累和极大的不便,甚至还会导致当事人的更大的抵触情绪。为妥善处理该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承办法官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多次不厌其烦地主动与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相互转达双方的调解意见和建议,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共识。近日,被告某航空公司已经将双方议定的赔偿数额一次性赔偿到位。至此,一起涉及十八名原告的涉港涉群且受到社会一定关注的航空客运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定纷止争、平诉息讼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和最终目的,如果法官仅以判决来终结一个案件可能只要有法律和懂法律就行,但在无法可依、案件主体特殊且被社会关注、径行判决可能带来不良社会后果的情况下如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不仅是对法官职业素养的考验,更是对法官的政治素养、大局意识以及耐心和责任心的衡量。“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本案运用调解这一柔性的结案方式为这起涉港群体性诉讼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应该说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可能因此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真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