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宁法院民二庭在上级法院的全程关注指导及院领导的支持下,通过积极协调成功调处了一起因航班延误引发的群体性涉港航空客运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20091028,吴某某等十八名原告及其他旅客数十人欲乘坐某航空公司的飞机从徐州观音机场前往目的地,当次航班拟定于当日1620分起飞,但原告等数十人办理登机牌后被告知该航班因飞机机械故障时间延迟。机场有关人员告知原告,飞机将于1029上午8时正常起飞,原告等人随后被送往徐州一饭店临时安顿,但直到29日上午9时,原告还未接到机场及被告的任何通知。原告等人遂租乘大巴车赶至观音机场,方知飞机故障仍未排除,起航时间尚不确定。其后,原告与被告方有关人员电话联系相关事宜,被告方称飞机将于下午13时起飞。在航班延误后,被告某航空公司及时通过机场、地面服务员、空中服务员多次对旅客进行了解释和致歉,并对旅客进行了100-200元不等数额的赔偿,期间,乘同一航班的大部分旅客在接受了被告数额不等的赔偿后陆续登上下午1310分起飞的另一架飞机离开徐州。但吴某某等十八名原告因对被告某航空公司的赔偿数额及相关服务人员的态度不满意而拒绝登机,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乘坐当次航班的旅客情绪十分激动,特别是香港的几位乘客。当天下午,相关的媒体、记者纷纷赶往徐州观音机场,并先后对此次飞机延时的事件进行了网络及新闻报道。直至102922时许,上述原告才很无奈地登上了另一架飞机离开徐州观音机场。之后,上述十八名原告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与被告进行协商,但因赔偿数额问题一直协商未果,故吴某某等十八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被告航班的延误时间(18个小时),依据2005731对我国生效的《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判令被告给付航班延误补偿费(机票的票面价格)和租车费用等,并要求被告通过电视、网络或平面媒体公开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类案件的审理在睢宁法院当属首次,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审理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第一、本案涉及的人员来自全国各地,分布较为广泛。十八名原告中除有两名香港同胞外,其他原告分别来自于湖北、广东、辽宁、海南、江苏、山东、重庆、湖南、福建等9个省市,其中还有两名原告属于少数民族(蒙古族、侗族)。第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的赔偿标准缺乏明确规定,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目前我国航空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46月份民航总局出台的《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航协不久前下发试行的《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但在涉及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上均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本案原告中的两名香港同胞一直以自己是香港人为由要求法院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按机票价值全额对其进行赔偿。第三、相关的网络、媒体的参与使案件影响扩大化。当次航班1028日晚因机械故障延误后,由于涉及的人员较多,1029双方因未有协商一致而引发争执后造成很大反响,有关网络、媒体相继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报道,扩大了案件的影响范围,处理失当极易使事态扩大或造成更大范围的负面影响,对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无益处。第四、航空客运案件对睢宁法院来说尚属新型案件,此前对此类案件从未有接触,审理经验不足。诸种情形应该说对本案的承办法官都是较大的考验。

 

考虑到本案的涉及面较广和处理失当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尽可能达到理想的司法和社会效果,睢宁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极为审慎,一方面是积极向上级法院请求指导,另一方面是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但由于原告的人数较多,分布较散,加之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亦均在外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调解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当事人带来诉累和极大的不便,甚至还会导致当事人的更大的抵触情绪。为妥善处理该案,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承办法官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多次不厌其烦地主动与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相互转达双方的调解意见和建议,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共识。近日,被告某航空公司已经将双方议定的赔偿数额一次性赔偿到位。至此,一起涉及十八名原告的涉港涉群且受到社会一定关注的航空客运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定纷止争、平诉息讼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和最终目的,如果法官仅以判决来终结一个案件可能只要有法律和懂法律就行,但在无法可依、案件主体特殊且被社会关注、径行判决可能带来不良社会后果的情况下如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不仅是对法官职业素养的考验,更是对法官的政治素养、大局意识以及耐心和责任心的衡量。“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本案运用调解这一柔性的结案方式为这起涉港群体性诉讼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应该说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可能因此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真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