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七法”化解调解难题
作者:赵克 发布时间:2007-09-19 浏览次数:806
本网徐州讯:近年来,徐州泉山法院针对不同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诉讼调解机制,目前已经总结出七种调解方法,使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了有效的化解,不仅解决了部分案件调解率不易被突破的难题,而且促进社会和谐,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一是因案制宜调解法。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运用历史回顾的办法,唤起彼此相处融洽时的情景,缓解双方抵触情绪;对于案件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则采取让当事人换位思考的方式,尽可能地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于涉及群体性的纠纷,则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尽量淡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通过不同的场合、把握不同的时机,适时协调当事人之间尤其是当事人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平息纷争;对于集团诉讼或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众多,根据其彼此容易相互观望、谁先表态谁吃亏的心理,采取选派代表或“各个击破”的方式,最终实现彼此都能接受的处理结果。
二是一步式调解法。案件受理后,在向当事人发送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以及其他有关的诉讼材料时,特别提示当事人可在开庭之前自行协商解决,不然到期将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实践证明,基于法院权威给当事人心理上形成的压力,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特别是开庭日期非常临近时当事人即已达成协议,开庭时只需对协议内容加以确认并稍加引导即可达成调解书,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以撤诉方式结案。这种方法,对于事实简单,债务关系明确,且顾忌名声及人际关系的当事人非常有效。
三是全程调解法。庭审前,法官通过询问,释明指导义务,及时把握双方的矛盾焦点,对没有多大分歧而双方又同意调解的案件,及时不拘形式地组织调解,不让当事人因诉讼背上包袱,产生新的矛盾。通过沟通,明确双方的观点,为双方进一步调解奠定基础;庭审中,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也已能比较理智、客观地分析案情、推测结果,承办法官再援以可认证的事实证据阐明法理,明辨是非,尽量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使双方在庭上协商解决;庭审后判决前,通过庭审查明的证据及案件事实,当事人对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已经比较清楚,当事人希望调解的愿望增强,承办法官再用通俗的语言,引导当事人重新审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比较容易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达成协议。
四是背靠背调解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庭上或当众或面对对方当事人时,总是不肯退让一步,但始终存在情感冲突,有时由于一方出言不逊,或听到不良信息,极易使矛盾加剧。对于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就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与当事人单独交流,探询当事人开庭时不便表达的最真实想法,找出双方闹别扭的症结所在,平息双方的情感冲突,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促进调解(和解)成功。
五是财产保全法。在经济纠纷和涉及数额较大的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纠纷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物或有关财产进行处分,通过法院对相应财产采取诉讼保全,造成“大兵压境”之势,盘活调解局面,促使当事人妥协、主动给付,从而达成调解。
六是利益分析调解法。在民事审判中,从利益分析的角度,努力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积极寻找利益平衡点,帮助当事人计算诉讼成本,让当事人充分看到诉讼真正能实现的利益是什么,从而使当事人自主自愿地选择调解之路。
七是“第三人”介入调解法。邀请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单位领导,以及对当事人有影响力的人物参与,这些他们信任的人参与调解,能使案件打破僵局,促使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