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华山法庭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坚持“三原则”
作者:蒋新建 发布时间:2007-09-10 浏览次数:1112
本网徐州讯: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因为土地使用引发的土地纠纷日益增多,容易激发诉讼案件和农民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华山法庭在诉讼中针对土地纠纷的各自的特点,有的放矢的予以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辖区镇党委的高度称赞。
一是坚持适用法律与民情风俗相结合原则。土地纠纷案件由于到关系村民切身利益,从一些实际发生的土地纠纷来看,农村群众男女老少广泛参与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原理和我县村镇政策,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化解各类土地纠纷,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坚持法院处理与当地相关部门支持相结合原则。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对抗性比较明显。当事人各方利益争执激烈,而且往往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处理起来复杂。与此同时,土地纠纷案件还具有隐蔽性。有些矛盾是村民内部矛盾或村民与村集体的矛盾,这类矛盾有些暂时隐蔽起来,但随着时间推移,矛盾越来越大,最终因对利益的追求而爆发。针对这一特点,法庭主动同辖区内镇政府加强联系,了解案件背景,争取地方党政领导支持,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是坚持依法处理与息诉息访相结合原则。坚持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加强当事人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充分运用调解或和解方式处理案件,化解当事人不满或对抗情绪,确保案结事了。同时,注重化解群体性涉农案件,坚持耐心细致,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