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县人大常委会在县法院召开主任会议,专门审议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汇报,高度评价了该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为全县社会安定和社会和谐所作出的贡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争议时有发生。铜山县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立案受理了徐州市首例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人事局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纠纷案、退休教师状告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案,以及因医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子宫被误切除而状告镇政府要求行政赔偿等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了行政诉讼活动的开展。在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该院自觉抵制和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坚持合法性审查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证据规则,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公正裁判。多年来,所办行政诉讼案件无一错案。

在坚持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同时,全面加强协调工作,增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众与政府部门的矛盾,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特别是涉及人员众多、影响面广、矛盾容易激化的重大敏感性案件,加大协调力度,力争做到案结事了、矛盾平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房村镇窦家村委会诉铜山县政府、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上世纪七十年代,曾为原告集体所有的一千多亩土地被第三人以极低的价格政策性征用,双方矛盾因土地稀缺和惠农政策近年日趋激化,该村村民曾数次到南京、北京集访,诉讼时涉案耕地被村民抢种,道路被切断,第三人价值几十万元的农用机械和设备面临损毁的危险。该院首先向县委汇报,迅速控制了事态,院长薛玉光、分管院长君和案件承办人先后十余次组织当事人协商或分别做工作,最终促成了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拉回了价值几十万元的农用机械设备,取得了十万元的补偿款;窦家村获得了千余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一百八十余间的房屋,从根本上解决了矛盾,各方当事人和县委都非常满意。

在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去年以来,铜山法院共受理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县卫生局卫生防疫行政处罚、县环保局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县水利局河道占用行政处理和21个镇政府对违法超生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675件,该院简化程序,快立快审,只要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律在7日内做出准予执行裁定,切实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并且建立和落实了非诉行政执行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实际执结率达到97%。去年225日,为实施倪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铜山县水利局向李某发出限期拆除其在河坝承包地上搭建的违章住房、院墙和采伐树木的通知书,李某不服,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铜山县水利局则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承办法官在办案中了解到,倪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涉及到周围数镇的引洪储洪、生命财产安全和储水灌溉的公共利益,如不能在汛期到来之前及时除险加固大堤,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水利局虽同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李某经济补偿,但在补偿方式和具体数额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并且在涉案土地所有权上存在较大分歧。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基于案件事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裁定准予先予执行,并对除险加固大坝工程所需土地范围进行证据保全,委托对土地附着物进行估价,办理林木采伐证,要求水利局为先予执行提供2万元的现金担保,为依法强制执行做好了准备;另一方面承办法官放弃“五一”长假休息时间,在深入分析和揣摩当事人心理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遵循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多次上门向李某及其亲友、代理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既肯定其合理要求,又指出其部分无理要求的不妥,阐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促成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五日内自行拆除水利工程范围内的临时住房和院墙,自行采伐水利工程范围内树木,水利局则按附着物评估价多支付2000元补偿款,又因李某签订协议当日全部履行了拆除义务,水利局还另外奖励了其2000元,这起双方对立情绪较大、随时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棘手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保证了除险加固大坝工程的顺利施工。

立足审判主动搞好延伸服务。铜山法院建立并坚持与行政机关定期交流例会制度,加强与行政机关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及时通报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现状,研究和探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参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地方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意见,促进了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行政审判人员还针对审判工作发现的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两年来提出司法建议19份,帮助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和完善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因违法行政而引发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