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坚持“调判结合”注重办案社会效果
作者:汪洪明 发布时间:2007-09-10 浏览次数:786
本网徐州讯:为深入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邳州法院在认真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五个必调”和“五个必判”的民事审判工作处理规则,力求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五个必调”是指必须下大功夫进行调解的五类案件。主要是:(一)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调解的案件;(二)当事人要求调解处理的案件;(三)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四)有可能影响重大社会稳定的案件;(五)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个必判”是指尽快作出判决的五类案件,主要是:(一)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调解的案件;(二)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多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三)一方当事人以调解为名有意拖延诉讼的案件;(四)当事人以调解方式欲达不法目的案件;(五)一方胁迫另一方接受意见而显失公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