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江苏省镇江市京口法院建立健全八项制度,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廉政建设。

一、建立月末督查制度。分管执行副院长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对执行案件进行督查,由承办人汇报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财产调查执行处置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说情打招呼情况,发现苗头及时介入,尽最大限度将违法违纪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对采取退案款、退执行费、责令交纳迟延履行金的,由承办人报执行局长审批;对涉案标的在30万元以上或律师代收案款,以及罚款、拘留的,由承办人报局长审核后,再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实行双重把关。

三、建立信访通报制度。对案件办得少上访信访数量较多的承办人,实行局长、分管院长谈话制度,并在执行局内部通报,限期改正。在六个月内上访信访仍无改观的调离执行队伍。

四、建立办案作风跟踪制度。向当事人发放《办案作风跟踪调查卡》,对执行人员有无“三同”、有无接受吃请、有无受贿索贿、有无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等行为进行评判,填写后交法院附卷备查,接受跟踪监督,促使执行人员不断增强遵守办案纪律,公正廉洁办好每一起案件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五、建立案件会审制度。对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矛盾尖锐案件、当事人上访案件,以及执行受阻的案件,由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承办人三方共同会审,确定执行方案。对确定的实施方案,执行人员应抓好实施和落实,否则按违纪论处。

六、健全廉政考核制度。执行局内部成立以支部书记、支部纪检委员、党小组长为成员的纪检监察小组,密切与执行人员联系与沟通,层层设置防线,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之中,严格责任考核和追究,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七、健全交叉执行制度。对跨年度执行承办人又不能说明原因,及当事人信访的案件,局长有权审查决定易人执行,对执行完结的承办人予以奖励,对原承办人按目标管理考核给予相应处罚。

八、健全外部监督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监督网络,构建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反应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征求意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担任廉政监督员,邀请他们参与信访接待、走访被执行人等活动,接受他们对执行工作全方位的监督,促进队伍的廉洁自律和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