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年来,宜兴法院为确保执行案件的质量,进一步强化了执行裁决机制,在执行局设立了裁决科,并设立了由分管院长主持、执行局正副局长和执行长为成员的执行长联席会议制度,从而实现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机制。20061月至20078月,共讨论和裁决各类案件 292件次。

一、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随着国家各项改革举措的不断深入,一些传统的社会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机制在创新,利益在调整,由此引起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也会反映到执行案件上来。就一个基层法院而言,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虽然不是很多,但会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为确保案件质量,裁决科或执行长联席会议都要对这类案件进行讨论,严把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有的还要对当事人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辨明真伪。对一些矛盾易激化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要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确保万无一失,确保不发生执行错案。2007年,共对85件重大疑难重杂案件进行了讨论。

二、裁决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不断调整,产权主体和经营主体呈多元化态势,往往会出现被执行标的物权属主体不清,使得一些案件在审理阶段确认的民事责任主体与执行阶段查明的责任主体不相一致,或新发现有更多的责任主体,这就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这关系到被变更或追加人的合法权益,裁决科或执行长联席会议总是十分慎重,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71条至274条的规定及《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执行,严格限定范围,并设定了规范的法律文书签发制度。在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之前,通常要召开听证会,并给予被变更和追加的被执行人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2006年,共对20件案件进行追加、变更执行主体。

三、合议有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分案内当事人提出异议和案外人提出异议两种情形。案外人提出异议通常较为特殊,一般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属于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故对此异议必须进行依法合议。为查证案外人异议理由的成立与否,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利益,裁决科或执行长联席会议都要对案外人异议案件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执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有的执行裁定,停止执行措施;异议不成立的,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对案内当事人异议也是如此,经审查合议后,异议成立的,可不予执行或减少执行标的额,不成立的继续执行。执行异议审查裁决制度建立后,有效地防止了超标的额保全、保全案外人财产等行为的发生。20061月至20078月,共合议执行异议案件31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