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天下父母心 返还彩礼解姻缘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07-26 浏览次数:498
婚姻绝非儿戏,它是婚姻当事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婚姻自主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缔结婚姻的人们支配自己婚姻的基本规则,我们应当自觉去遵守。而封建习俗遗留下来的父母包办婚姻,不仅违背子女的意愿,而且浪费了钱财,引发矛盾后,亦有可能出现亲情“危机”,甚至会反目成仇。日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某铂金项链一条、黄金鸡心挂坠一只、黄金手镯一只。如逾期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9195元。2、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曹某与陈某于2011年8月28日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14日,在曹某过30岁生日时,苦心的父母置办了宴席,作为双方订婚之宴请。当日,在双方父母的精心“关照”下,曹某、陈某互到对方家中,其双方的母亲均给予对方见面礼。随后,基于曹某父母的安排,曹某给了陈某铂金项链一条、黄金鸡心挂坠一只、黄金手镯一只,并互赠对方一定数额的礼金。而在“双方准备结婚”的时候,矛盾开始出现了,曹某根本就不同意与陈某结婚,这可把曹某的父母亲急坏了。在十分为难的情况下以及家庭成员的僵持中,曹某的父母无奈作了妥协,最终只得听儿子的,不得已与陈某解除了婚约。那么,由于在订婚时花费较大,可想而知,随之而来的事则是算彩礼账了。为此,在曹某要求陈某返还金首饰和彩礼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陈某告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在准备结婚期间因故发生矛盾,导致分手。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审理,法院对曹某给予陈某铂金项链一条、黄金鸡心挂坠一只、黄金手镯一只的事实予以认定,并确认了双方互给相同数额的彩礼给予对方。法院还认为,鉴于双方给付彩礼数额相等,确认互不返还。
综上,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