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驾驶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驾校赔付伤者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肇事学员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驾校保险金16万元。

 

2010822日上午,原告驾校学员唐某在教练孙某的陪同下,驾驶教练车学习驾驶时,因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在坡道上向后滑行,将站在车后方的吴某、严某撞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唐某驾车时观察疏忽,措施不当,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并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随车教练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部门调解,原告分别赔偿吴某26万元、严某20万元。后原告驾校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进行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出险时驾驶人员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只负有垫付抢救费用义务,对其他损失不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教练孙某的随车指导下,使用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属于无证驾驶。唐某因处置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随车教练孙某承担责任。而孙某的驾驶培训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孙某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即原告承担。现原告已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险,故被告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机动车学员在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有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情形下,可以使用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唐某在教练孙某的指导下,使用教练车上路学习驾驶,属于正常的驾驶受训行为,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孙某承担责任。而孙某的驾驶培训系职务行为,驾校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