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盐都法院出台《关于规范审限中止、中断、扣除及恢复等相关办理流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审查以及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事项的办理流程,有效降低“四项案件”未结数。截止7月底,全院“四项案件”的数量由去年同期的174件下降到85件。

一是明确强制恢复时间。该院规定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限扣除时间为收到当事人异议书起20日,到期即强制恢复审理;同时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对庭前调解、庭外和解事项审限扣除时间的规定,凡是扣除审限达到规定时间的,即由审管办予以强制恢复。

二是明确环节办理时限。立案庭在收到鉴定、评估、拍卖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对外委托事宜。承办人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必须向审管办移送相关材料。立案庭在收到中院二审裁定和鉴定、评估、拍卖结论后次日内必须将材料移交审管办办理审限恢复手续。

三是明确流程监管职能。对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鉴定、评估、拍卖事项,由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材料移送审管办审查办理审限扣除手续后再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在收到中院二审裁定和鉴定、评估、拍卖结论后,将材料移交审管办办理审限恢复手续后通知案件承办人领回。

四是明确责任追究措施。该院规定案件承办人不得直接向立案庭办理管辖权异议上诉卷宗移送、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事项;立案庭也不得将管辖权异议上诉卷宗、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结论直接移交案件承办人。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审管办一律不办理审限变更手续,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落实与年终考核的严格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