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克服办案“五重五轻”问题
作者: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7-08-31 浏览次数:925
本网淮阴讯:淮阴法院针对审判人员中存在的办案“五重五轻”问题,院党组专门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克服 “五轻五重”问题,从源头上克服浮躁心理,多办案、办好案、办铁案。
一、重办案,轻学习。该院分析,当前还有部分审判人员还普遍存在着只要把案子办了,学不学习无所谓的思想,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案情和新矛盾,不及时“充电”,补充新知识、探索新经验,一切按常规、照经验办事,搞老一套,办案的效果一度较差。该院提出创建“学习型”法院的要求,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每名干警年度撰写学习笔记不少于24篇,同时要求提高学习质量,规定凡是50岁以下审判人员年度必须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调研论文一篇。通过一段时间的落实,该院的学习氛围浓厚,调研气息很浓,仅上半年就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不乏有国家级以及中文期刊的文章。
二、重实体,轻程序。“只要实体正确了,程序存在点小问题无所谓”,这是部分审判人员的想法。一些审判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引起了该院党组的高度重视,规定,只要是因为程序出现问题的一律作为错案看待。由此而导致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当事人有理无理的缠诉和信访等问题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重数量,轻质量。只顾办案的数量,轻视案件的质量,有些审判人员存在着盲目攀比的心理,片面追求结案数,忽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主要表现在开庭不规范,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较差,错漏别字、叙事不清、说理不透、法律条款援引错误等问题还存在。该院要求所有审判人员首先要从案件质量抓起,一级抓一级,庭长抓本庭审判人员的办案质量,分管领导抓分管庭室的办案质量,出现办案质量问题也是分级处罚,严格落实责任制。
四、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为了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本身没有错,但在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往往片面的认为,打击犯罪是第一位,保护人权不是刑事审判的主要问题,以致于出现损害被告人乃至被害人利益的现象。该院在中层干部会上明确指出,打击犯罪必须与保护人权并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审前、审中、审后要注重保护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法定权益。
五、重就案办案、轻社会效果。有些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单纯的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简单地依法条对号入座。重判决,轻调解;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强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有的案件虽然结了,但却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引起涉法上访等社会问题。
2007年以来,淮阴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3481件。审执结2813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淮阴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