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期,铜山县张集人民法庭通过被告亲属担保,调解结案了4起被告下落不明的租赁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4件案件被告均系已成年但尚未成家,起诉后发现其都躲避债务在外地打工,具体地点不明,依常规应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不仅审判周期长,也不利于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张集法庭为平讼息诉,化解矛盾,积极动员被告亲属参与应诉,与原告协商达成代为履行义务的调解协议。有父亲为儿子担保的,有姐姐为弟弟担保的,有舅舅为外甥担保的,4案件调解结案后,除一件履行期限尚未到期外,另3件均已由保证人全部履行了债务,受到了原告及被告家人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有效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与原、被告共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案外人担保履行债务的情况较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被告未到庭参与调解甚至尚不知道被起诉的情况下,能否适用调解方式处理案件,张集法庭承办法官认为,部分民事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引入保证人参与诉讼,与原告自愿达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利于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也符合和谐司法的理念。其调解成功的基础有:一是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的亲属及其他担保人清楚地了解侵权或合同存在的事实;二是被告虽成年但未成家,其父母、亲友顾及被告声誉,不愿其长期处于被诉讼和执行的状态;三是案件标的不大,4案中多则上万元,少则千余元,案外人有代为履行义务的能力;四是调解解决纠纷后原告能够尽快实现其权利,无需较长时间的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避免执行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