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涉台肖像权纠纷案件
作者:周爱红 徐莉 顾春梅 发布时间:2007-08-28 浏览次数:1519
2004年12月,张女士与台商独资企业立大自行车(句容)有限公司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许可立大自行车公司将带有其肖像的图片或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使用,张女士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为了商业目的使用其肖像。此后,立大自行车公司正常使用带有张女士肖像的图片进行广告宣传。2007年2月,某电动车公司在东台地区的经销人员,在东台市某超市内的电动车经销处,将立大自行车公司带有张女士肖像的广告图片用来为其经营的另一品牌电动车作广告宣传,原广告图片中立大自行车公司的部分广告字词亦在图片中。2007年6年,张女士的朋友在超市见到带有张女士肖像的广告图片后,打电话告知了张女士。随后张女士与律师一同到超市进行核实并实地拍照取证。张女士认为她从未许可立大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其肖像,某电动车公司和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同时也定会给与其签约的立大公同带来负面影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张女士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