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822,台湾籍张女士与某电动车公司、某超市的肖像权纠纷案,在东台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侵权方将侵权广告拆除,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四万元。至此,这起涉台肖像权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0412月,张女士与台商独资企业立大自行车(句容)有限公司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许可立大自行车公司将带有其肖像的图片或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使用,张女士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为了商业目的使用其肖像。此后,立大自行车公司正常使用带有张女士肖像的图片进行广告宣传。20072月,某电动车公司在东台地区的经销人员,在东台市某超市内的电动车经销处,将立大自行车公司带有张女士肖像的广告图片用来为其经营的另一品牌电动车作广告宣传,原广告图片中立大自行车公司的部分广告字词亦在图片中。20076年,张女士的朋友在超市见到带有张女士肖像的广告图片后,打电话告知了张女士。随后张女士与律师一同到超市进行核实并实地拍照取证。张女士认为她从未许可立大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其肖像,某电动车公司和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同时也定会给与其签约的立大公同带来负面影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张女士于2007730向东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动车公司、某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在东台地方报刊申明致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7万元。被诉电动车公司受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立即到超市核实,发现确有侵权行为发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将广告图片拆除,并主动与立大公司联系,承认其管理中存在疏漏,表明调解诚意。

女士考虑到电动车公司及超市事先确不知情,且已用实际行动表明其对侵权行为的悔意,遂在法院主持下与电动车公司及超市达成一致意见,立大公司亦书面申明不再追究电动车公司及超市对其单位的侵权责任,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