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原本一个普通的阑尾炎手术最后竟然治疗了近半年,花去医疗费十万多元,八次入院,前前后后求诊了六家医院,踏遍了启东、南通、上海等地,但由于省、市两级医学会均认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最终所有治疗费用只能由病人自己承担。824,被告邵某被判返还原告某医院垫付的医药费用92313.37元。

2006216,邵某经某医院门诊确诊为急性阑尾炎而住院治疗,并进行了阑尾切除术。术后,医院对邵某予以抗感染等处理。同月20日,因邵某咳嗽发热急诊转入启东市中医院,被诊断为阑尾切除术后肠梗阻、呼吸衰竭、肺部感染等,后入该院治疗,共化去医药费用38869.10元,其中原告医院向该院预交了27000元,邵某预交了13000元。同月24日,邵某亲属以医院存在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索赔,双方引发争执。医院报警,经协调未果,医院原任院长沈某表示暂为邵某垫资医药费。同月25日,邵某亲属到卫生局要求医院赔偿并出资为邵某继续救治,经卫生局干部协调无效后,局领导同意以“先救治后算帐”的应急处理原则,由医院方先予垫资救治,待治疗结束后与患者结算医疗费用。后医院原任院长沈某、副院长郁某向启东市中医院声明邵某的后续治疗费用由该院与中医院结算。36,邵某病情好转,转入原告医院继续治疗。入院时诊断为阑尾术后切口崩裂、肺部感染、心脏病等,入院后医院予以相应的治疗。319,邵某腹部疼痛,医院邀请启东市人民医院医生会诊,明确为切口裂开,同时进行了保守治疗。320,邵某被诊断为阑尾切除术后肠瘘、肠梗阻等,转启东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共化去医药费用4591.58元。322,邵某第三次入原告医院进行抗感染、补液、创口换药等对症治疗,邵某肠瘘渐愈合。412,邵某就诊于上海中山医院,考虑小肠瘘仍可能存在,腹痛为粘连性肠梗阻,建议停用抗生素,加强支持,防止电解质紊乱,期间医院垫付医药费用793元。531起,邵某出现阵发性腹痛,经对症治疗后无缓解。64转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保守治疗1周,由医院代邵某支付医疗费用15182.26元。后邵某病情好转回原告医院治疗,以中药调理后,期间向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购买中药314.43元,由医院垫付。后邵某病情明显好转,725出院。自200636至同年726日邵某共在原告医院处的医疗费用为44432.10元,均由医院垫付。自此,由医院垫付和自行支付,邵某前后共花去了10多万元医疗费。

事后,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但邵某认为,医院在对自己的病情治疗上存在过错,并且由此承诺为自己支付所有医疗费,故不存在返还垫付费的问题,并反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25000多元。经南通市和江苏省两级医学会鉴定,虽然医方存在术后病情观察不到位,病历书写不够规范,与病人及家属沟通不够等缺陷,但上述缺陷与患者目前状况无因果关系,故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对邵某的诊断及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事故,虽存在一些缺陷,但与患者目前状况无因果关系,故医院对邵某在术后出现的症状导致后续治疗的结果不存在过错。医院在邵某亲属要求下,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同意先行垫付邵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在邵某治疗结束后,邵某理应返还医院代为垫付的医药费用。邵某辩称其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已向其承诺治疗费用由医院负责,从庭审中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医院是在邵某亲属要求并经请示后,才决定先行垫付邵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医院向中医院的声明也只能证明该院同意先行垫付邵某医药费用,而未向邵某承诺该费用由其承担不再向邵某追偿的的意思表示。邵某反诉称,医院在对邵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属医疗事故,因无相应的证据证实,且医院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医院不存在过错,故邵某要求医院赔偿相关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