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区委出台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见》
作者:陆圣斌 发布时间:2007-08-22 浏览次数:1074
本网南通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民告官案件胜败皆服,日前江苏南通港闸区委研究出台了《关于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及出庭应诉事项,主要规定:法院立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在送达出庭通知书的同时,将副本及出庭通知书抄告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由这两个部门落实专人登记,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区政府法制办督促指导被诉行政机关做好应诉工作;案件审结后,法院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将副本抄送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法院与区、街道(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行政诉讼案件信息定时、即时通报制度,研究和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的问题;法院每季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通报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作为对各行政机关执法考核的依据;对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旁听;每月25日前,法院将下一个月的全区行政诉讼案件开庭排序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大内司委、区政府法制办;法院和区政府法制办加强行政应诉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组织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办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庭审的,可在3日前商请法院在审限内安排延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