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不断创新思路,积极构建行政审判协调机制,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还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拓宽思路 大胆尝试行政协调机制。积极构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交流渠道,增进诉讼双方的理解,使矛盾不再进一步恶化,防止出现群访、群诉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同时也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二是创新手段 妥善处理好行政协调工作。依托人大,钝化矛盾,提高协调亲和力。对涉及社会稳定重大敏感案件,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有效钝化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公正高效 正确处理好调判关系。正确处理好加强协调与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关系、协调与裁判的关系。协调要在当事人自愿接受协调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行政协调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协调与裁判的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协调不成的,必须依法及时公正作出裁判,确保裁判质量,提高结案率。结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坚决判决予以撤消,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