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事案件调解的障碍及对策
作者:徐晔桦 发布时间:2007-08-17 浏览次数:1740
在民商事案件调解活动中,常常会遭遇各种阻力与障碍,总结近年来调解工作实践,发现影响民商事案件调解成功的主要因素有六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认“死理”,好“较真”,或是长期积怨,不肯接受法院调解,只求法院公正审判。
二是纠纷发生后,村、乡组织已经进行多次调解。只是在久调未果的情况下才诉诸法律。因此,当事人对调解存在厌烦情绪,对法院调解也缺乏信心,无意参与配合。
三是个别诉讼代理人为增加代理机会和报酬,唆使当事人不接受法院调解,待一审判决后,又鼓动当事人提起上诉。
四是当事人缺乏接受调解的诚意,将法院调解作为缓兵之计,借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并因此使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调解产生怀疑,误认为法院调解不利于保护自身权益,对法院调解建议产生“先入为主”的抵触思想,进而影响法院调解功能的正常发挥。
五是法官自身业务素质和思想观念的制约。一些法官工作经验不足,社会阅历不深,缺乏调解方法、技巧,提出的调解建议难于服众,不被当事人接受。有的法官对调解结案的积极意义认识不够,或工作责任心与社会责任感不强,不愿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满足于“快刀斩乱麻”,一判了事。
六是有的法院片面追求工作效率,盲目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并进行严格考核,使得法官不敢花费过长时间用于调解。
笔者以为,要排除影响民商案件调解的以上障碍,保障法院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教育,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有效手段,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实现“三个转变”,即:从轻调解重判决向调解、判决并重转变;从忽视审判、审后调解向审前、审中、审后全程调解转变;从忽视人民调解向积极借助社会力量进行调解转变。注重探索和完善调解工作新机制,提高调解工作效果,将调解工作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二、加强和改进对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以及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建立联动调解机制,防止基层组织调解后的纠纷复杂化、尖锐化。建立健全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培训制度。以培训班、旁听案件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法庭调解案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配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法庭确认,并以法庭调解书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法律效力。
三、建立恶意调解制裁制度。修改现行法律规定,完善调解制度,赋予调解制度必要的约束力。在调解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调解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以保证调解工作的高效开展。对诉讼代理人为一己之利而违背职业道德和制造矛盾,挑起事端等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加强对法官司法理念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司法理念教育,帮助法官树立“调解优于判决”理念,注重司法调解,提高调解技能,不放弃任何调解机会和努力,尽量实现调解结案,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控制在最低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采取经验交流会、调解观摩竞赛、心理学知识讲座等形式,为法官提供学习交流平台,提高调解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
五、正确处理办案效率与办案效果的关系。既不能盲目追求办案效率而忽视办案效果,也不能为了办案效果而放弃办案效率,努力在效率与效果上寻找到平衡点、结合点,取消缩短民商案件办案期限的内部规定,鼓励法官在法定审限内尽力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