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知识在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中的运用
作者:张明广 发布时间:2007-08-17 浏览次数:1775
笔者从事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多年,深感民商事案件能够调解、宜于调解,基础全在于当事人在接受法院调解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过程有章可循,准确把握当事人之心理状态,对于提升调解率大有裨益。如果可以结合心理学知识进行科学利用,则更是“如虎添翼”,可收事半功倍之效。以下是笔者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当事人心理特点分析
基于法院调解的特殊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法院调解带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对当事人的心理影响十分强烈,这种心理影响贯穿于整个案件调解的过程,导致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在接受法院调解过程中的心理呈现出以下3个特点:
1、偏见和藐视
(1)偏见。封建的旧中国民刑不分,当事人往往在法律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打官司就相当于犯了罪,不愿和官府打交道,如果当了被告,则更加恼火,俗说便是两家从此有了“子孙仇”,“一辈官司,十辈仇恨”。有的当事人甚至还表现出因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而对法院产生强烈的怨恨情绪。
(2)藐视。这是一种典型的逆反心理表现。当事人在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强制力可能对自己无理要求的实现产生威胁时,容易出现这种反常的心理。具体表现为不把人民法院放在眼里,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2、选择倾向失当
在诉讼中,无论原、被告都有着很强烈的胜诉需要,尤其在农村地区,会“不惜一切代价”要打赢官司,这就使之在认识上具有明显的最大可能的倾向于自己的选择意识和倾向。表现为:
(1)“回避”,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反复陈述提出,对自己不利的不提不问。
(2)“迟钝”,对自己不利的事情表现出反映迟钝,故意装做糊涂。
(3)“健忘”,虽然法官苦口婆心把法律道理讲得十分透彻,当事人也表现出很是理解,但是很快就予以否认。
其实,人的认识都是按其需要进行的,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定向性、选择性,认识上的这种特性往往成为调解工作的强大阻力,因此法官做调解工作时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要耐心等待,准确把握时机,通过加大信息压力差和情感交流克服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引导当事人的正确认识,切忌一味指责,避免转化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使调解陷入尴尬的僵局。
3、无理对抗
无理对抗产生于情绪出现障碍时,由于当事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行为出现偏差,阻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情感交流,化解不当就成为调解工作的障碍。
在诉讼中阻碍调解工作的当事人情绪障碍一般表现为恐惧、紧张、怨恨、烦躁、出气、怀疑,这些情绪障碍都不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审判人员应善于发现并积极克服,针对当事人不同的情绪障碍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把握调解工作的最佳突破口。
二、成因机制分析
1、调解工作成败的基础??准确把握行为与心理的辩证关系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调整人们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院调解从本质上讲就是适用法律以调整当事人的行为,解决其争执的过程,调解的特点是通过说服教育影响当事人的心理而达到调整其行为的目的。因此了解当事人的行为与心理之间的辩证关系是调解工作成败的基础。
心理是行为过程中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行为则是在心理因素支配下的动作、活动,多次同类行为使心理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这种固定形式的心理状态成为人的一种心理定势即需要,支配着人具有重复同类行为的趋势。因此,设法控制和改变人的心理定势,可以使人自我调整自己的行为活动,这就是调解的根本方法。简言之,心理与行为是人适应外界的两种基本方式,两者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人的实现行为的产生是由心理定势和心理决策活动两部分决定和支配的。定势产生需要,决策是决定人的直接行为的心理过程,在此过程中要做两个选择:(1)选择人的需要结构中在当前的条件下最需要的要求(2)选择在当前环境条件下最易实现,获利最大的现实需要,并尽量避免损失。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既想胜诉,又想多得一些物质利益,在此种情况下,法官即调解主持人指出如果他坚持无理要求不可能胜诉,当事人权衡利弊和现实性(心理决策过程),就会放弃无理要求,接受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因为这样才能满足当事人胜诉的心理需要。
2、一个走向成功的过程??态度与说服
态度是人的心理定势的重要形式之一,它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浓厚的情绪特色,它对某种事物具有评价好恶的功能。其次,态度的特点是对认识的定向作用,也就是人具有某一态度之后,他的认识活动就受态度影响,态度使人的认识活动总是寻找与其相协调、相一致的因素,调解过程中,法官仅仅了解了当事人的行为与心理关系远远不够,还需要了解的问题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态度,只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地对他们进行说服工作。
例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律的认识,对事实的认识总是寻找有利于他的要求方面,而不注意不利于己的方面,它使当事人的认识具有明显的选择性。不利的因素,即使摆在眼前也视而不见,对有利的因素则固执己见。由此可见,积极的态度是一种动力,而消极的态度则是一种阻力。作为一种心理定势,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即不易改变的性质,正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由于态度的这一性质,使人的心理建立起抵制说服的防御体系,但态度并非牢不可破,坚不可摧,态度在一定的条件下依然可以转变。
促使当事人态度改变的三个条件:
一是强化与态度相对立的刺激,使之在对这些刺激的反应过程中形成新态度,从而减弱、抵销原态度。
二是使支配态度的行为归于无效。
三是帮助行为人对形成其态度的各种因素再认识。
如张三欠李四债务五千元,李四经多次追索未果,李四便选择非法扣押张三汽车的行为逼迫张三偿债。相比之下如果李四通过诉讼不仅不违法还可以获得法律救助,因此李四采取违法做法是态度选择上的错误,通过揭示李四的错误认识,可使其自行改变态度。
这种设法通过人的内部心理因素改变他的某种态度的做法就是说服,说服必须由说服人把某些信息传递给被说服人,以引起被说服人的心理变化,说服就是克服人的认识的稳定性,促使其思想转变到正确的认识上来,说服是调解工作的核心,说服是一个过程,它是通过宣传及人际互动作用实现的。说服首先是进行道德与法律宣传,通过宣传将正确信息传递给当事人,使其形成一定的心理态度。其次人际互动即人际关系主要包括权威关系、亲近关系,它们对说服工作也会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
三、调解的终极目标??请接受法官的忠告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对于不同的民事案件必须因案制宜,使用不同的调解方法,针对个性化不一的当事人必须因人制宜,不能一个模式走到底,禁止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正确科学的方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与捷径,否则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调解就是要当事人相信法官,从而接受法官的忠告,最终实现一种程度不同的妥协。
(一)成功调解的基础环节在于审理前的准备
审前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调解的成败,具体包括:
1、审查诉状和答辩状,理清争执的焦点,确定调解的重点、难点,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2、审查当事人提交证据,搞好证据交换。
3、制做一份详尽的庭审提纲,使庭审活动逻辑有序,层次分明,设计应对方案,树立法官的威信。
(二)接受法官忠告的途径??每一条成功的途径都是调解协议的背景音乐
通过笔者的探索,并借鉴成功法官的做法,总结出以下几种有利于成功调解的方法:
1、名片效应法。法官不要担心当事人找了说情者,利用得好,可以“借力”。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胜诉,经常“托熟人”“走后门”,以对调解工作施加影响,当事人为了使这种影响更加有效,常常找一些职务高、名气大的人为他说话讲情,对此法官就要及时把握调解信息,巧妙利用这些人的权威作用,当事人找这些名人的心理是基于这些人在他们心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因此这些人的观点当事人就容易接受,所以法官要及时把法律和案件及自己的调解意见传播给当事人找到说情的“名人”,让这些“名人”再把这些观点意见传递给当事人,达到调解的目的。法官借助于某些在当事人心目中具有威信的名人和已被这些名人赞同的观点来宣传、传播自己观点的调解方法就是“名片效应法 ”,这种方法是变外界干扰、阻碍、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有效方法。
2、自家人效应法。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和谐、协调的思想沟通关系是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生活中,如果两个人有共同之处,那么就有助于思想的沟通。民事法官要善于利用这一规律,建立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达到调解之目的。任何两个人之间,总能找到共同之处,如年龄、性别、信仰、文化、爱好、性格、职务、遭遇等,法官发现与当事人之间的共同之处,有利于在情感上产生共鸣,让当事人产生一种法官把我当作家里的人的感觉,这样思想就容易沟通,思想沟通了说服工作就更有效。
3、教材示范法。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可以借用以前自己承办的或者在报刊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体上报道的较有影响关键是与当前正在调解的案件相关的案例,以案说法,将案例适用的法律、处理意见等信息传递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重新认识,改变自己的原有态度,重新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向和模式,产生达成调解协议的直接行为,从而实现调解目的。
4、回归本位法。引导当事人从利益的本源去思考,回归本位,往往容易使得当事人静下心来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从而有利于调解。在审判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案情,必须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调解的过程,我们不能偏面地理解为“和稀泥”,“捣浆糊”,更不能理解为调解就是一味地不要原则,一味地讲求一团和气,要达到最佳调解效果,必须因案制宜,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矛盾既具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司法实践中的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因此就要求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矛盾特殊对待。例如有的案件当事人由于实际控制了某些客观物品或客观环境,成为“既得到利益者”或者据有“主动权”。
5、中医诊疗法。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摸透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就象中医里面的诊断病情,非常关键,中医强调对症下药,民事调解也是同样的道理,必须有的放矢。民事法官要善于审时度势,巧妙借鉴中医诊病的“望、闻、问、切”四法。所谓望,即观察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外部活动,通过对当事人表现进行观察,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闻,就是听,要耐心地听,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并可以借此增加当事人对法官公正的信任感,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情感交流,克服当事人的心理恐惧感,缓和紧张气氛,淡化当事人的烦躁等情绪障碍。问,就是详细询问案情,查明案件事实,为调解打好事实清楚的基础。当然,在民事审判中的问,不是简单的随便的问,一个有经验的民事法官善于提一些可以快速发现问题焦点的问题,避免当事人漫无目的地反映情况。切, 也就是“把脉搏”,寻找矛盾焦点,往往在调解中一旦发现了脉搏之所在,工作很快便会有起色。每一个民事案件都应通过上述四个步骤,这样才易于法官准确把握矛盾焦点,然后才能“对症下药”,做到“药到病除”,达到调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