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车祸丧生 半百父母索赔扶养费
作者:谭学勤 吴崎嘉 发布时间:2012-07-25 浏览次数:402
独生子遇车祸死亡,其父母能否向肇事方索赔扶养费?日前,锡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原告老马夫妇是一对年近半百的夫妻,他们唯一的儿子在今年四月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丧了命。他们从小就对宝贝儿子呵护有加,虽然家境一般但总想着把最好的给儿子,学校毕业后因不忍心儿子为工作到处奔波,老马就安排小马进了伯伯的工厂里打工,给自家人打工工资不低人也轻松,伯伯对小马也放心,经常让他出去送货并收货款。谁不想,在2012年4月的一天,小马开车载着工友苏某出去送货,途径东盛一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高某驾驶的大卡车相撞,小马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某驾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设有持续黄灯闪烁的交叉路口,未停车瞭望,也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得知宝贝儿子死亡的消息,老马夫妇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一直在恍惚中度日,如今他们失去依靠、百年之后也没人送终,而且对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想到这些老马夫妇就更加悲痛,他们一纸诉状将肇事方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53万余元,其中有一项就是要求赔偿失去儿子后的扶养费。然而也就是这一项成为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那么,老马夫妇是否符合“被扶养人”标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被扶养人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老马夫妇虽然都年过半百,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而且也存在一定的生活来源,在法律上并不符合“被扶养人”标准,因此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了解到这一点,老马夫妇在情感上一时无法接受,一度情绪失控。承办法官看到这种情形,考虑到他们老年丧子,生活没有依靠,在情理上确实值得同情,但依法而判扶养费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陷入的这样困境:怎样在情理和法理之间找到平衡点?此时,依法而判并不是最佳的解决途径,调解往往可以在法理之外给予当事人些许补偿。本案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过程中得以解决,被告方从情理上对原告夫妇在扶养费方面作出了一定补偿,老马夫妇的丧子之痛也得到了些许慰籍。
当下社会独生子女居多,如果发生意外,对整个家庭来说都是极大的伤害,大多数人还是存在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尤其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今天,养老问题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子女,一旦子女遭受意外,老人就面临生活和精神的双重压力。法律无法解决当事人的养老问题,只能在法理之外多做工作,尽量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