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害人救济现状及建立刑事受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
作者: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8-15 浏览次数:2147
苏州沧浪法院对2003年到2006年的112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后,刑事受害人的权益很难得的保障,我院基于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执行实践,对刑事受害人的生存及救济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刑事受害人救济现状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低,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由于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已被判决入狱,其家庭成员也不愿承担责任,或者为躲避债务举家外迁,下落不明,还有相当一部分罪犯及其家属确无执行能力。近4年来,沧浪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到位率仅为10%。90%的刑事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除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身心受损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损失,以及工作能力、自理能力的影响带来的间接损失,都使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难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
2、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受害人沦为社会隐患。
突出表现在不少受害人因受犯罪所害,经济上陷入极度困难的境地,有的甚至出于绝望转而对犯罪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进行泄愤报复,酿成新的违法犯罪。在有的案件中,尽管犯罪人被绳之以法,但由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生存困难无人过问,因此司法机关表面促成的正义其实在受害人一方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补偿。刑事受害人往往对司法机关产生不满和不信任的心理,继而不断上访,有可能转化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刑事司法救助制度缺乏法律依据。面对日益严峻的刑事受害人上访形势和其违法维权行为增多,部分地方陆续探索针对受害人的救助、帮助制度。然而,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各地财政拨款无具体根据,经费难以持续保障,救助制度难以真正落实。此外,由于统一制度的缺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补偿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在所难免,补偿标准的差距过大,造成新的不公,引起受害人的不满。
二、造成刑事受害人现状的原因分析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从我院四年中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看,普遍存在执行难的状况,而且已经成为受害人救济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其已不可能再创造价值来履行债务。二是被执行人多为外来人口。2003年到2006年刑事案件80%为外来人口犯罪,74%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为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水平不高,犯罪前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三是受害人举证困难。法院执行时,一般都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单方面要求这些受害人(申请执行人)举证,又会遭遇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偏避,财产线索难寻,有时举证成本还高于赔偿的金额等问题困扰,这些方面的因素客观上制约了申请人的举证,也造成了法院执行时困难。四是被执行人亲属对立情绪大。对那些已被执行重刑的罪犯,其亲属的对立情绪较大,他们往往不配合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对其财产情况难于摸清。犯罪后,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又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通过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来逃避执行。
2、救助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规定国家对受害人给予救济,也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受害人救助机制尚未健全。主要是资金来源无保障,救助制度难以落实。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各地财政拨款无具体根据,按照我国现有对受害人救济的情况,除了极少数是由被告人赔偿之外,大部分是由政府财政零星解决,加上一部分社会捐赠,资金的来源有限,救助补偿金数量少、无保障成为各地探索刑事受害人救助实践共同面临的难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问题更显突出。
三、刑事受害人救济制度对策建议
刑事受害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大局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构建刑事受害人救济制度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1、加强侦查、起诉、审理阶段对财产线索的了解,并做好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因为在前述阶段被告人或其亲属一般均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提供财产线索,或积极赔付,财产线索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更容易掌握。2、建议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诉前和诉讼保全制度,在被告人或其家属提供财产线索后,由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时提醒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及时向相关法院或执行部门移交保全材料,加强审执环节的衔接,避免执行陷入被动。3、加强与监狱等单位在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方面的协作与配合。建议可由监狱等单位的管教人员出面做被告人工作,了解其财产状况,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同时,可考虑将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的赔付义务履行情况纳入减刑考量因素,避免被告人在刑期已定的情况下,消极履行赔偿义务,以缓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清偿率低的局面。4、强化和谐执法,注重诉讼中调解。虽然调解不适用刑事案件,但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能够促进案结事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受害人的权利,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达到法律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双重效果。要全程加强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应对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主持调解。
2、要建立受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在执行后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定救济。发放救济金是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补偿,而不是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是建立受害人救济制度的关键。单由法院推行救济制度难以成体系,力量单薄,应该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法律,在公安、检察、法院等各个环节开展救济,或将其纳入人民政府部门的社会救助范畴。要对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作出设计,一方面申请手续不宜太繁琐,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