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出台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司法服务保障意见
作者:盛茂 发布时间:2012-07-25 浏览次数:386
7月9日,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公丕祥对连云港中院《关于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连云港中院不断强化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五条司法服务和保障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连云港中院这一经验做法,值得全省各地法院学习借鉴。之前,连云港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杨省世也在该意见上作出批示认为,连云港市中院立足执法办案,延伸审判职能,制定服务和保障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的司法文件,体现了司法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良好意识。
2011年6月,国务院批准在连云港市设立“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为积极回应形势发展需求,连云港中院经深入调研,出台《关于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服务和保障15条具体举措,着力提升全市法院服务和保障“示范区”建设工作水平。
市中院专门成立了司法服务和保障“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服务保障措施日常实施、督促落实、司法调研、经验总结及司法宣传等工作。要求全市两级法院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以及货物流通领域、涉及产业发展、商务服务、技术合同、环境污染等纠纷案件,积极推进“示范区”现代物流服务、产业合作、商务服务、科技和人才服务及生态功能区建设;依法审理资金融通、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和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涉外商事等纠纷案件,促进“示范区”增强金融服务、产业辐射带动、人力资源合作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外开放能力。同时在法院内部加强立审执协作配合,打造快立、快审、快执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外健全与党委、政府部门信息交流、诉情反馈、风险防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与公安、检察等机关重要信息沟通、重大矛盾联合化解、重点问题联合研判工作机制。继续加强与陇海兰新沿线、“长三角”地区等地法院协作交流,为促进“示范区”建设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积极筹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科学增设布点人民法庭,完善法律服务站点设置。开展法院联系企业活动,针对性开展企业法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