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将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化
作者:田春勇 发布时间:2007-08-14 浏览次数:1309
本网南通讯:“被调查人郁某,平时表现尚可,因父母疏于管教,交往社会不良青年,致使走上犯罪歧途;如能严于管教,慎于交友,其社会危害性不算太大;……结合其居住情况等综合考察,有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这是一份调查报告的内容,宣读这份调查报告的是海安县曲塘镇司法所一工作人员,而地点却是在海安法院少年法庭上。据悉,这是该院自2006年6月起实施非监禁刑罚社会调查办法以来,社会调查员第一次出现在该院法庭上。
这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被告四人中有三人均为青少年,根据该院非监禁刑罚社会调查办法,该院委托曲塘镇和墩头镇司法所对此案三名青少年被告进行社会调查,调查被告的人身危险性、帮教条件、犯罪原因、不良社会交往、家庭背景、生活居住条件等,以作为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的重要参考。
开庭前几天,三名社会调查员接到法院通知,要求他们在开庭当日出庭,在法庭上宣读对被告人的调查报告,这是他们第一次接到法院这样的通知,因为按照以往的做法,社会调查员只需在开庭前将客观公正作出的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法庭就可以了。经了解才知道,这是近日该院出台的一项新举措,将社会调查员出庭制度化。为准确量刑,更好地实施非监禁刑罚社会调查办法,该院要求对未成年犯和可能适用缓刑的青少年犯实施社会调查的人员应当出庭,在法庭上宣读调查报告,并由法庭组织质证。
该院刑庭庭长杨吟东说,“社会调查员都来自社区矫正机构基层人员中,要求他们应当出庭,不仅可以使调查报告的内容更直观地展现在法庭上,而且法官与公诉人可以通过询问了解调查报告的具体情况和客观真实性,被告人认为调查报告有不实之处也可以提出质疑,从而在根本上确保法院委托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保证量刑的准确性。同时,通过庭审,社会调查员了解案件基本案情后,也有利于他们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人员更好地开展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