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狠抓“三个环节”倡导“和谐司法”
作者:赵克 发布时间:2007-08-14 浏览次数:1145
本网徐州讯:近年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十分重视狠抓司法主体建设、强化司法过程和谐、追求司法结果和谐三个环节,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和谐司法”建设的开展,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一、加强司法主体建设,夯实和谐司法的基础
司法主体是和谐司法的基础,没有司法主体的和谐,和谐司法就无从谈起。为此,我院注重从五个方面加强司法主体建设。
(一)以和谐的理念武装干警头脑。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和谐至上的原则,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司法工作成绩的根本标准;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努力从实体、程序、时效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以法院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和谐氛围。一是建设精神文化,树立反映法官群体共同精神特征和意志的“法院精神”,确立奋斗目标,通过开展案例研讨、法官论坛和业务知识竞赛等形式,积极培养和推广先进典型,促使法官群体时刻保持奋发向上、团结进取的精神状态;二是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建网络让法官“看有平台”,建图书室让法官“学有地方”,建法官文体活动设施让法官业外“活动有场所”;三是开展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激发团队精神,提高干警素质,陶冶干警情操。
(三)以加强人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通过招考和在职深造提高学历层次等形式,大力培养、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影响带动效应;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适时邀请专家学者对相关业务知识进行授课,组织资深法官结合自身实践讲解审判、调解、执行艺术,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司法技能,尤其是法官的调解、协调、维稳、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实际能力;不断健全法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严格用制度管人、管事,坚持逢优必奖、奖罚分明,让敬业爱岗者有地位,消极应付者无市场,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
(四)以加强作风建设为突破口树立法官良好形象。深入扎实地开展作风建设,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建设,重点解决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使法官的司法行为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做到掌权为公,执法为民。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的监督制约,堵塞漏洞,防患未然,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到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帮助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算清政治帐、成本帐、亲情帐,从制度上筑牢反腐倡廉的坚固防线,杜绝干警在廉洁方面出现问题。
(五)以建立外部和谐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坚持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汇报制度,确保在党的领导下行使司法审判权;正确对待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意见和督办案件,不断创新接受监督方式;坚持有为有位,找准审判工作与服务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在服务发展中构建与社会各界的和谐关系。通过解决党委、政府在深化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化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对上级法院指定办理和交办的案件,认真对待,及时办结,及时回复,同时经常向上级法院汇报工作情况,反映工作的热点、难点,听取和落实上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构建与上级法院的和谐关系。
二、强化司法过程的和谐,突出和谐司法的重点
司法过程和谐是和谐司法的重点,要实现司法结果的和谐,必须将和谐贯穿于到每个司法行为和具体审判、执行工作之中。
(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积极开展构建社会和谐活动,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矛盾冲突,坚决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体现依法从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与此同时,通过公开宣判、回访考察、提司法建议、送法进社区和校园等活动,积极做好审判延伸服务工作,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坚持调判结合审判原则,化解社会矛盾。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观念,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妥善调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和人际关系和谐。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各项审判中,尽量用“和谐”的方式结案,尤其多做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三)坚持行政协调工作机制,解决官民争议。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原则,妥善审理涉及土地、城建、计划生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案件,稳妥而富有成效地开展非诉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审判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捍卫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民主和谐的行政管理关系。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通过法制讲座、以案讲法、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增强行政机关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坚持刚柔并用执行方式,提高法院公信力。采用刚柔相济的执行方式,一方面用“柔”的方式,改善执行方法,加强引导和化解工作,以疏导求和谐,把执行和解的过程,转化为增进双方当事人的理解沟通、弘扬诚信友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用“刚”的手段,适当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将疑难执行案件提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以此推动执行工作的健康开展。构建信用体系和执行威慑机制,会同公安、银行等部门联合制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五)坚持案件跟踪监督管理,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深化以流程管理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改革,进一步理顺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与合议庭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在保障独立审判的同时,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落实收结案统一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网络在案件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审判流程管理的指挥、监控能力,保证审判活动的协调高效运行。
三、追求司法结果和谐,彰显和谐司法精髓
司法结果和谐是和谐司法的核心和精髓,主体和过程的和谐都是为了结果的和谐。
(一)追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强化公正意识,把司法公正作为司法和谐的根本立足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公正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通过案件评查、庭审考评、错案件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措施,狠抓工作效能监督。坚持将庭室及干警的工作目标分为审判效率、案件质量、纪律作风三个方面分别实施考核,定期向审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并记入个人档案,以增强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努力使办结的案件达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追求当事人胜败皆服的结果。当事人对司法过程和运作方式缺乏了解,并可能产生误解。因此,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在审判的过程中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法律,讲解法律,使当事人了解并理解法律,并从具体案件中受到法治教育。为此,我院在审判活动中,利用发放诉讼指南、开展法制宣传等形式,向群众公开审判和执行等环节的有关信息,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行判后答疑,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要求,对裁判的有关程序、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努力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具体讲解,指导审判法官切实把好裁判尺度,确保自由裁量权依法正确行使;将息诉解纷、依法纠错作为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注重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通过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积极开展对当事人的服教育工作,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息诉息访。
(三)追求公序良俗的结果。法官通过以案讲法的形式,公开公正地开展各项审判活动,大力宏扬社会主流价值与行为准则,倡导社会认同的和睦相处、尊老爱幼等公序良俗,并贯穿于日常反复性的司法活动中,从而对社会大众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以此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帮助他们更加深刻理解“和谐”这一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最终形成现代社会观念和法律意识。
泉山法院通过狠抓司法主体建设、强化司法过程和谐、追求司法结果和谐三个环节,有力地促进了“和谐司法”的开展,各项审判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年仅6-7月,该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虽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2.11%,但结案率却比去年同期提高了4.28%,案件的审理天数平均减少5.1天,发回、改判率明显下降,从而收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