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坚持把寓教于审的方针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审理的全过程,立足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方式,更好地发挥庭审的教育功能。

一是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方式。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较简单,绝大部分被告人都能自愿认罪,并且事实和证据方面也没有较大疑难问题。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区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改变了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将大量时间放在查明犯罪事实的方式,而是将重点转向教育转化,弱化查明犯罪事实的职能,强化教育感化功能,庭审不纠缠于具体的犯罪情节和犯罪过程,而是努力将被告人的注意力集中到认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认清自身犯罪性质和后果,自觉自愿的悔过自新。

二是开展立体式庭审教育。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由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公诉人必须出庭,其不仅有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而且在监督庭审的同时还有协同法官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职能。

三是庭审前充分了解犯罪原因和生活环境。在庭审前法官通过阅卷、走访学校、家庭、社区等多种渠道,了解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心理状态,找准切入点,抓住教育的着眼点,在法庭教育时做到有的放矢,使被告人心服口服。

四是营造宽松的庭审环境。通过设置专门少年审判法庭等措施,为未成年被告人营造宽松的庭审环境和感化、挽救氛围,减轻和消除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的恐惧和对立情绪。

五是从教委、妇联、学校等部门聘请特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使法官的专业知识、工作技巧与陪审员的职业优势结合起来,真正将寓教于审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