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名工人拿回应有经济补偿 弱势群体利益最终得到保护
作者:徐晔桦 发布时间:2007-08-13 浏览次数:1493
本网南通讯:如东法院岔河法庭近日审结了33起劳动争议系列案件,涉案的33名工人在法院判决后均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
该33起案件的原告均为南通约克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公司),33名被告曾为如东第二通用机械厂(以下简称二通厂)的员工。1994年,二通厂与另外几方股东合资成立了约克公司,包括33名被告在内的131名职工被整建制划转入约克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初,约克公司因歇业,要求与33名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工作年限方面,与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认为应按原告的工资表计算平均工资,以33名被告在原告单位的工龄为工作年限,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力、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而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告是二通厂用部分资产与其他股东合资成立的,33名被告从二通厂转至原告单位工作存在连续性,二通厂也未给付过经济补偿,故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以33名被告从二通厂工作时开始计算。其次,原告在举证平均工资时仅提供了工人工资表而未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原告亦承认有停工的情形,因而仅凭工资表无法确定工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平均工资。而2006年被告养老保险的工资缴纳基数是双方确认后形成的,以此作为被告的平均工资即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更具有合理性。为此,法院按照上述标准分别计算出了33名被告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并判决原告在十日内履行。该判决维护了被告方作为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原告亦未在上诉期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