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未尽主要义务 女婿适当分得遗产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1-14 浏览次数:356
岳父死后留下房产,外孙女与女婿对簿公堂讨要遗产。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方某返还原告韩某人民币49763元。
韩某、方某系父女关系。上世纪50年代,方某入赘妻子家,婚后不久生育女儿韩某。韩某三岁时,母亲去世了。同年,方某再婚,但依然和女儿、岳父同住一个屋檐下。1989年,岳父去世后,方某料理完丧事后独自居住在该房,并负责房子的修理和维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母亲作为外公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先于外公死亡,原告作为母亲的唯一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外公的遗产。鉴于被告虽未尽到主要赡养,但在岳父死后积极料理丧事,对讼争房产进行了保管与维修,积极签约行为促成奖励,故被告可适当分得遗产25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