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东方之花”更加璀璨?邳州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巡礼
作者:曹希法 梁宁 发布时间:2007-08-09 浏览次数:1440
近年来,邳州法院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为着力点,注重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的调解新思路、新模式,努力将诉讼调解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健全大调解的工作机制,在邳州形成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以司法所为重点的‘三位一体’调解服务网络,实现了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两者的良性互动,使这朵“东方之花”绽放出更加绚丽的色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健全组织制度,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邳州法院把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作为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参与综治和平安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院党组多次组织全院干警学习贯彻落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及文件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及工作方法。邳州法院还专门成立了由一名副院长为组长,民一庭庭长为副组长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工作落实到民一庭,由民一庭肩负起沟通联系,加强指导的职责。
二、创新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邳州法院积极与市司法局、各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沟通,在各乡镇成立由党委一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司法所、村委会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和反馈,对一个时期内较为典型的矛盾进行分析,对有苗头、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制定相应解决措施,形成了长效的工作机制。为了选好人民调解员,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在各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协调下,在每个村公开选聘一名综合素质较高的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选聘程序上,采用自愿报名,各村推荐,法院根据本人的德、能、勤、绩等综合情况确定后,进行社会公示,从而使一批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走上了人民调解员的岗位。
人民法庭处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因此,邳州法院注重发挥人民法庭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的作用。建立人民法庭与乡镇司法所及村委会的联系制度,由各人民法庭与各自确定联系的各乡镇司法所和村委会保持密切联系,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为切实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在四个人民法庭实行法官“分区包片、定点联系”制度,在全市形成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以司法所为重点的‘三位一体’的调解服务网络,从而完善了人民调解机制,规范人民调解组织,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倾力加强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人民调解是处理各类民间纠纷的第一道程序,是防止各类民间纠纷升级、各类矛盾加剧的第一防线。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与其处理纠纷的最终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邳州法院注重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当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和法院实施重大司法改革措施,邳州法院领导都要带领审判人员为基层调解人员讲授有关业务知识,帮助民调人员了解司法发展动态,丰富法律知识,提升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提高了调解能力。
通过实践,邳州法院不断创新指导方法,从单一的进行集中培训指导,拓展到巡回办案实时指导、庭审旁听观摩指导、案例分析疑难指导等多种形式结合,为强化调解基本技能,邳州法院注重强化示范调解工作,结合调解工作实际,选择典型案例,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旁听,以案释法,增强人民调解员对处理类似纠纷的感性认识,增长了调解知识,掌握了调解方法,增强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以及实战能力,使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邳州法院坚持巡回审判制度,深入乡村、学校进行巡回审判,在一些交通不便或案件纠纷多发的乡镇设立了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定期组织法官到各审判点进行巡回审理。针对交通不便的地区,不定期到各村镇巡回审理案件,特别是审理赡养、邻里等纠纷案件,尽量到案发地审理,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进行旁听、观摩,不仅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解决身边的矛盾,而且通过巡回审理、公开开庭、公开宣判等形式,以案讲法,向旁听群众宣传法律,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使每一次巡回审判都成为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既提高了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又指导人民调解。
为了随时解决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邳州法院还开通了法律热线,由立案庭具体负责热线电话的接听,可预约接受人民调解员的咨询,预约到所联系点进行业务指导,建立了便民服务长效机制。
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邳州法院还积极向市政府提出提高人民陪审员待遇的建议,并制定了更加有利操作的规范性意见。对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调解员,可依法提请县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不断提高其调解能力,邳州法院13名人民陪审员中有3名是从人民调解员中选拔的。
四、完善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的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等特点,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与诉讼调解同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组织能够整合社会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对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邳州法院注重完善诉调对接,努力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形成良性互动的良好局面。
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立案人员首先会询问其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就向其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但对坚持要求起诉的,及时立案受理。
邳州法院还拓展协助调解,对涉及赡养、邻里纠纷案件,在诉前、诉中、执行等各环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大多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极易激化,影响稳定,为了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在办案过程中,除了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外,还经常借助人民调解员、当事人亲友甚至说情者参与案件调解,通过他们来劝说当事人,促成双方达成共识,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邳州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促进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效力。这样,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威信将大大增强,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延伸,人民调解在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邳州法院注重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息诉止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富有成效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不仅促进了邳州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也呈现出全面发展的好势头,在促进邳州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