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镇江市消防支队干事接过法官签好的案款发还单连声感谢,称法院工作切实维护了部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

  

20098月,该部战士朱某驾驶单位车辆与被告胡某驾驶的某贸易公司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朱某、胡某及胡某车内乘坐人章某受伤,两车受损。朱某受伤后到多家医院接受治疗。20099月,经句容市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胡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012月,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原告朱某因车祸致右眼球破裂导致右眼球摘除己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护理期限为45天,营养期限为45天。于是原告朱某向该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该院为战士朱某开通了涉军维权绿色通道,由立案庭在卷宗上加盖“涉军”字样印章,并在第一时间转交到承办法官的手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对案情展开调查,走访朱某及其所在部队,并先行开庭进行审理。最终,该院判决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朱某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4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又积极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以便赔偿款能及时到位。经过努力,被告及时将赔偿款汇至法院,一起涉军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