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吕四法庭发挥代理人作用提高调解成功率
作者:陈南松 发布时间:2007-08-06 浏览次数:1283
本网南通讯:启东法院吕四法庭所受理的案件中,有大量的当事人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电动工具,人员流动性大,送达十分困难,且当事人不到庭现象比较突出,导致许多案件无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此,吕四法庭非常注重利用一切可能,努力提高可调解成功率。
吕四法庭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时发现,有不少当事人因不理解法律规定,常常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持怀疑、保留的态度,而有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多数当事人能够听从其代理人的意见,从而大大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吕四法庭还发现,该庭受理的案件中,除缺席审判的案件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占到八成以上。针对这些情况,吕四法庭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使有调解可能的案件的调撤率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水平。
吕四法庭和代理人及代理人相互之间的工作互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在受理案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庭外和解,承办法官一般不参与和解过程,达成调解方案后,由代理人将和解结果告知承办法官。二是通知代理人出席庭前调解,对一些有了初步调解方案,双方分歧不大的案件;一方当事人要求提前处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事实争议较小的案件;标的较小的案件,法官通知双方代理人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三是发挥好代理人在庭审调解中的作用,在完成法庭调查和辩论后,代理人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通常能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法官适时引导代理人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四是开展好判前调解,在案件宣判前向代理人适度表明法院的基本观点,由代理人加大说服工作的力度,争取败诉方当事人以判决结果为基础,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五是注意利用好代理人之间以往的协作关系,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先让双方代理人形成共识,然后再由代理人分别做通本方当事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