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规范行政非诉案件执行
作者:董正远 朱艳萍 发布时间:2007-08-01 浏览次数:1399
本网盐城讯:大丰法院注重对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对立案、执行、结案环节进行了规范,建“三制”把“三关”,使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了行政执法形象,消除了部分干群的误解,密切了党群关系,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为全力创造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建立执行裁决制度,把好立案审查关。今年年初,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实际,对行政非诉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以往行政非诉案件中存在的申请不规范、文书不统一、审查不细致等方面的问题,重新修改制订了执行裁定制度,规定从八个方面进行立案审查,即: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送达的程序是否合法;现场笔录、调查笔录是否有当事人或行政机关以外人员签字;是否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在申请执行的期限以内;对于符合以上审查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下达执行裁定,对于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
建立层层审批制度,把好标的减免关。针对行政处罚“砍价”等不正常现象,该院行政审判庭严把标的减免关,制定了《非诉执行案件标的减免审批表》,首先由执行人员填写执行经过,减免原因,再由行政申请机关负责人填写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最后由分管副院长批准。层层审批制度使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各方滥用权力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克服了行政执行过程中标的减免的随意性。
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把好监督检查关。该院建立了非诉执行案件评查监督机制,所有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必须由审监庭进行质量评查,评查的主要标准和内容为:结案证明必须由行政机关填写应执行标的、已执行标的、行政机关放弃标的,没有以上标注,该案不能认定终结,非诉执行案件中,没有行政裁定书者,不属于强制执行案件;没有《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意见表》的案件不属于强制执行案件。对于没有以上2、3项表的,视为不合格案件。根据《案件质量评查规定》,卷宗中无行政裁定书,无《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意见表》者属于不合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