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7725,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继母状告子女继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从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出发,依法保护了继母的继承权,判决原告顾某分得遗产中的国库券31111.11元,和家具若干。

被继承人司某的原妻于20039月去世,后司某与原告相识,并于200312月登记结婚。200743司某因病去世。原告与两个继子女为司某留下面值140000元国库券、住房和家具等遗产分割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尽管其与司某结婚时间不长,但作为妻子应当享有遗产继承权,于是一纸诉状递到崇川法院,要求确认其应得的遗产份额。

法院审理查明,20034月,司某与原妻曾购买国库券140000元。20031116司某自书遗嘱一份,写明:司某与原妻居住的93.5平方米住房分给儿子与女儿。该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字证实。司某另有家俱等财物遗产若干,原告与司某夫妻共同财产有小冰箱、彩电、饮水机、洗衣机各1台。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司某的后妻和两被告作为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利。遗产中住房一套,被继承人生前有自书遗嘱,应按遗嘱由两被告继承。国库券140000元购买于司某原妻在世时,系司某与原妻的共同财产,司某的合法财产部分占其2/3,原告按法定继承份额应为2/9,即31111.11元。家俱等财物遗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酌情分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尚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