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子女争遗产?上法庭 辩法、析理法院判?和为贵
作者:毛一民 从言 发布时间:2007-07-31 浏览次数:1655
被继承人司某的原妻于2003年9月去世,后司某与原告相识,并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司某与原妻曾购买国库券140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司某的后妻和两被告作为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利。遗产中住房一套,被继承人生前有自书遗嘱,应按遗嘱由两被告继承。国库券140000元购买于司某原妻在世时,系司某与原妻的共同财产,司某的合法财产部分占其2/3,原告按法定继承份额应为2/9,即31111.11元。家俱等财物遗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酌情分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尚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