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随着诉讼费的大幅降低,原本由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先行解决的纠纷大量进入法院。针对这一情况,维扬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动员社会力量,拓宽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矛盾处理机制,以缓解审判压力。

一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立案庭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立案指导让当事人知晓,如果从时间成本、金钱成本、风险成本看,诉讼并不总是最佳的纠纷解决途径,并帮助其分析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可供选择的途径、各解决途径特点及效果比较、诉讼的风险等,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采取仲裁、行政裁决等更为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积极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取得联系,使一部分可能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得到更为迅速快捷、妥善的处理,实现案件的合理分流。

二是建立诉前调解和速裁机制。立案过程中对案件进行甄别分类,尽量通过非裁决方式或速裁方式解决纠纷,避免所有案件一成不变的通过复杂的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立案庭的法官并不急于立案,对矛盾案件相对缓和的案件,通过打电话、当面谈话等方式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起诉之前。同时,建立速裁机制,对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婚姻家庭纠纷等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简易民商事案件进行速裁。速裁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先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由该法官直接作出裁判,防止调裁分离而造成的审判资源的浪费。

三是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首席调解联络员”制度,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并进互动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中的作用。对起诉到法院邻里纠纷和家庭纠纷案件,首先委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对那些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却没有得到解决的纠纷,有的放矢地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机衔接。

四是充分发挥消协、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的调解功能。主动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与消费者协会、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机制。对起诉到法院的消费者维权纠纷、离婚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先行委托消费者协会、妇联、工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开庭审理,从而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得到科学合理的使用。